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
财建[2003]64号颁布时间:2003-04-08
2003年4月8日 财建[200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保障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开展工作的经费需要,促进环保机构依法行政,确保
国家环境保护战略任务的顺利实施,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
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01]9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的通知》(财预[2002]9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
合制定了《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
为保障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环保机构”)开展工作的经费需要,促
进环保机构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战略任务的顺利实施,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令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
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
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现
就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安排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施经费安排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环保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根据环保机
构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各级财政的财力状况安排经费。
(二)环保机构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各项收费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纳税同级财政年
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环保机构应当对超编的人员逐步进行清退,对超编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严禁将环保机构年度经费预算与其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
(三)各级财政部门、环保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环境管理和服务能力资源,避免重复
投入,集中财力优先保证政府对环境状况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
二、纳入财政预算的环保机构包括:行政、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教育、
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环保机构。
三、实施经费安排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力状况和环保机构的工作需要,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
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一)各级政府环保行政机构及监督执法机构履行环境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
财政预算安排。其中,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助标准核
定;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费按照工作需要予以重点安排。
(二)向政府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环境技术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信息机构、放射
性及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资金和本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统筹安
排。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
定;日常公用经费比按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费按专项工作的实际需要,单独予
以核定。
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监测、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
有关仪器设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各种仪器设备所需的维护、维修和消耗费用予以
充分保障,保证其正常运转。
(三)环境科研机构的经费按照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经费供给制度和办法安排,并逐步
实行课题制。
(四)各级政府设置的环境宣传教育、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梦见经费以定额补助和定项补
助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
对其承担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自然保护区管理专项工作,按照具体工作内容,给予定项补
助。
四、环保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应
当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经费,逐步解决环保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简陋、设备陈旧等问题。
五、环保机构经费安排的具体过渡措施
(一)排污费不得用于环保机构自身建设的规定在东部地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
市、辽宁省、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一步到位,中西部地区可以
3年到位。具体要求是:从2003年起,东部地区的环保机构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
算,不得再从排污费中列支,排污费收入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中西部地区,以2000
年各级环保机构在排污费收入中列支的环保机构经费为基数,2003至2005年每年用
于补助环保机构的经费最多可以分别照列基数的75%、50%和25%,排污费其余部分
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从2006年开始,有关环保机构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
得再从排污费中列支,排污费收入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二)2004年前,允许将结存在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含有偿使用基金)
纳入部门预算,用于弥补环保机构行政、事业经费不足。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排污费中安排的环保机构补助经费要严格审核,从紧安排,纳入
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四)中央财政视财力状况对中西部财政困难省份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六、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环保机构的预算管理、财务监督,并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9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
知》(财预[2002]9号)以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
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环保机构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收缴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罚没收入的上缴工作,做
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环保机构做好增收节支作,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需要
,压缩一般性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将环保机构的各项经费
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各级环保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缴国库的各项行政事
业性收费,依照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及时缴入国库,不得少收或不收,严禁截留、挤占和挪
用。
(六)各级环保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财务规定以及有关政
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的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七、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