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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必须坚持和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管理》的函

(92)财综便字第31号颁布时间:1992-06-27

     1992年6月27日 (92)财综便字第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92)财综字第31 号、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文件的精神,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现将《财 政部门必须坚持和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管理》一文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向当地人民政府 汇报时参考。 附件:财政部门必须坚持和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管理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住房资金如何进行规范化管理,已成为社会各方 面关注的问题。今年以来,财政部先后颁发了三个操作性强的重要文件([92]财综 字第31号、106号、114号),对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这 些制度和规定,从我国房改实际出发,解决了在房改试点地区一度出现过的住房资金 管理无章可循的问题,对于规范全国房改的财务管理,保证住房资金的有效使用,促 进住房机制的转换等,起到了特有的作用。但是,最近有的部门提出“财政部门不应 当也无法统一管理住房资金”,“现行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无法涵盖住房资 金”、“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并不科学”、“住房资金不应受财政部的财政、财务制度 的制约”等,由此,这个本来十分明确的问题,被人为地变得复杂起来。在这种情况 下,重申财政部门必须坚持和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观点,以维护财政规章制度的严肃 性,是十分必要的。   一、财政部门管理住房资金是由财政的本质及其职能决定的   我们知道,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它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历史范畴, 是财政现象和财政本质的统一。社会主义财政的职能,首先表现为国民收入的分配, 即对资金的分配。财政凭借国家的权力并根据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取得收益,强制地、 无偿地将劳动者为社会劳动创造的部分价值集中起来,形成集中性的财政收入,进行 分配与再分配。在筹集、分配资金的过程中,对资金进行调节与监督。财政的这种职 能,具有客观性、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住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收支和国营、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党和国家要求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收支和预算 外资金的管理,在改革开放中更好地代表国家行使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职能,因 此,财政部门管理住房资金是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部门职能分工的原则。住房资金应当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关于住房资金由谁管理的问题,国务院早在1988年房改开始时就有过明确分工: 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金融性资金由相应的金融部门管理;资金的具体划分, 待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商定后,再发文明确。这种分工,体现了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和全 局工作的统一性,是财政理论和房改实践的有机结合。今年2月12日,国务委员、财 政部长王丙乾在听取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汇报住房资金管理工作时指示: “房改是一项重要改革,要抓紧进行,达到预期目的。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之 间对有关问题出现不同看法是正常的,要相互合作。目前,地方财政相当困难,有一 部分原有资金可能划不出来,原来用于房子的资金可以划多少,大有文章可做。要研 究一个具体划转办法,划转资金的执行时间从当地房改之日起开始”;“现在住房资 金有预算内的,也有预算外的,是多渠道的。总的原则赞成统一管理。各省的形式可 以有所不同,但必须重视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财政部门要管理住房资金,财政管理 住房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支持房改,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没有对住房资金打主意的 意思。房改资金的预算将来要单独报帐,要有检查;有审计;要严格进行财务管理”。 财政部项怀诚副部长也指出:关于住房资金的管理问题,赞成由一个  现有的机构 统一管起来,财政部门比任何一个部门管都有好处。我们不赞成住房改革搞一套机构、 医疗制度改革又搞一套机构,社会保障再搞一套机构,而且劳动部门一套,人事部门 一套,民政部门一套。国家体改委主任、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陈锦华向 国务委员王丙乾请示有关住房资金管理方式时也明确表示:凡是预算内列支的住房资 金按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办法管理,凡是从预算外资金筹集来的住房资金按预算外资金 的管理办法管理,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和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财政部门对主要来源 于预算内、预算外的住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是应尽的职责。   三、财政部门管理住房资金,首先是在财政财务制度上的管理   近年来,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原则,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向国务院 等领导机关多次报送过有关房改资金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在反复征求地方财政 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理顺住房资金的规范性文件。今年3月至6月,财政 部与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联合下达了《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 暂行规定》。这个文件非常重要,规定了住房资金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为了具体贯彻 落实好这个文件,财政部按《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 行使自己的职能,先后又颁发了《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的若干规定》和《关 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两个制度,并正待发出《关于房改金融业务的有关 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 知》等文件。这几个文件相互衔接,一环扣一环,是住房资金管理方面比较完整、利 于操作、具有权威性的文件。   管理住房资金是一项十分具体而又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的有关规 章制度办事。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其他部门无权另行制定住房资金的财政、财务制度。   四、房改试点城市的正反经验表明,住房资金只有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才能保 证专长款专用,也才能有效地把房改工作推向前进   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三家联合下文以前,全国房改试点地区 对于住房资金的管理,大体上是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财政管理式,以安徽蚌埠、 山东烟台等地区为代表,在财政局内增设一个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人员内部调剂,不 新增编制)对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实行全面管理,住房资金存人财政专户,在安排 资金使用计划时,财政部门按房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的意见办理支付手续;第二种形 式是在房改领导小组下设立一个资金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由财政、银行、房改等职能 部门组成,住房资金以财政部门为主地进行管理;第三种形式是,在市政府或房改领 导小组下成立一个资金管理中心,由这个“中心”管理住房资金,房改办与这个机构 合署办公,住房资金实际上由房改办管。实践表明,在当前财政和企业都比较困难的 情况下,要把房改工作推向前进,第一种管理形式即蚌埠、烟台的作法是可做的,而 脱离财政的作法是不可取的。   据我们了解,有一个省的少数地方由房改办管理住房资金,资金的流失现象相当 严重。有的售房价格由房改部门一家评估,每平方米仅作价50元;有的以优惠价卖房 给职工后,还另行发给住房补贴;有的地方出售公房的收入长期不能到位。到了位的 资金也没有真正用于房改。比如,某市卖房收入应收款2400万元,到今年3月尚欠140 0万元。大多数欠款单位过去与房改办没有往来,加之房改办对这些欠款单位没有制 约手段,只能由他们交多少算多少。另外,当地房改办将卖房收入集中起来之后,由 他们自行支配,去年,他们还动用住房资金买了一部小汽车。在地方,凡脱离财政管 理监督的,此类事例甚多。显然,财政部门不管理住房资金,就很准保证国有资产的 完整增值,也很难实现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   蚌埠市是国务院先期批准的全国房改试点城市之一。l987年10月房改空转方案正 式出台实施, 1992年1月1日起,由空进入实转,职工按每平方术1.18元元房租,单 位按1987年工资基数的21%发放提租补贴,房屋产权单位按租金收入的36.5%上缴统 筹金,城市住房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几年来,由于市政府的重视,财政部门与房改、 银行、税务、物价、城建等部门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在住房资金的管理上,取得了 明显的成果:   ——全市85%以上的单位建立了住房基金。到1991年11月底,全市住房基金总额 已达6480万元。其中,城市住房基金378万元,单位住房基金5296万元,个人住房基 金806万元。   ——住房基金制度的建立,不仅理顺了住房资金渠道,使住房的简单再生产有了 可靠的资金保证,而且为住房扩大再生产提供了资金来源,市政府去年从城市住房基 金中拨款300万元,征地22.5亩,兴建“解困户”1万平方米。   ——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几年来共交易房产44.12万平方米,交易额1.3 亿元,财政从房产交易中相应地增加了财政收入,获得契税206万元。   按照1992年实转方案测算,财政部门的租金统筹收入一年将达1078万元,用于行 政事业单位的提租补贴和特困企业的补助,可相应地减少财政支出和企业负担。   ——在住房基金的融通周转中,金融部门加强套服务,蚌埠市成立了住房储蓄银 行,几年来房行盈利近2000万元,相应扩大了全市住房基金的规模。   蚌埠是安徽省受灾严重的地区之一,财政和企业的经济状况都不理想。房改为什 么能够迈大步?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财政部门真正加强了对住房基金的管理。比如, 蚌埠的住房租金统筹制度,就是财政部门同市房改办在当前的经济状况下,为了房改 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社会互济性的、以丰补欠的过渡性措施。实践表明是成功的。 对企业来说,统筹只是对有住房的产权单位,不是所有的企业,而且统筹的既不是生 产资金,也不是住房租金收入的全部,对企业并无大的影响;对财政来说,则可以通 过对统筹资金的合理调度,平衡企业负担和缓解财政的压力。市财政局和房改办的同 志向我们介绍,1991年是该困难较大的一年,也是房改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他们认 为,建立住房租金的统筹制度,并归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合理调度和使用统筹资金, 是在当前财政状况下,缓解企业和财政的压力,推动房改的有效措施。   以上情况说明,只要部门之间通力协作,真正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办事,充分发 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由财政部门管理住房资金,即使在当前国家、企业都很困难 的情况下,房改同样可以顺利进行,并能取得好的效果。   五、“房改办”不宜担任“资金管理中心”的角色   在住房资金的管理上,房改办要求地方建立与房改办合署办公的“资金管理中 心”,实际上是由房改办直接进行行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资金的职能,我们认为 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房改办的任务是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处理日常事务,主要 是研究房改政策,审查房改方案,总结房改经验等。房改办作   为改革中的一个临时机构,不应该也没有力量来管理住房资金,更不应通过设立 “资金管理中心”的办法来取代财政部门的资金理管职能。   支持住房改革,管好住房资金,是一项新的工作。我们热切地希望各级房改部门 积极支持财政部门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管理,使此项工作更加有利于推进我国的住房制 度改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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