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7)财文字第29号颁布时间:1997-03-28
1997年3月28日 (97)财文字第29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国家保
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预算(财政收支计划)管理,我们
制定了《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精
神,结合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问题作出如
下规定:
一、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编制
1.行政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表)编
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
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同时,单位要按财政部财综字〔1997〕
8号文件的规定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支计划。
2.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由财
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
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项内容,
经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
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支出等项目,专项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别编列
到有关项目。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行政单位经批准用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
建设发生的支出,行政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
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3.行政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合理划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将应列入预算的
各项收入(其他收入按"节"级科目分项填列,见表三)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
有收入数额的项目可以空置)。
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包括基金)收入,应及时足额
上缴财政预算,不得列入单位收入预算,用于各项支出;按规定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规定进行处理,除经批准由单位留用的外,应及时足额上
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作为单位收入,
直接列入收入预算。由财政专户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作为单位收入,列
入收入预算;其他收入,包括非独立核算后勤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性收
入等,应列入单位收入预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即在保证人员支出和开展
公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其他各项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在保证
正常工作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
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资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应有详细的说明。
二、行政单位预算的核批
1.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或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行政单位预算
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对有主管部
门的行政单位预算,财政部门一般只核批到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核批到具
体单位。
2.财政部门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时,应按照“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
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统一核定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
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核定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
本建设支出等分类支出数额情况下,必要时应核定到工资、补助工资、公务费、设备
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重点支出项目。
3.财政部门在核定行政单位预算时,财政拨款标准应根据以保证行政单位基本工
作任务需要,结合国家财力可能确定。
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根据收支统管的要求,与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一并核定,
统一下达。其数额应根据行政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及按规
定实行结余上缴专户或按规定比例留用不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额确定。
财政拨款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指定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核批行政单位收支
预算时,应予以明确。
三、预算执行
行政单位预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批以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行政单位
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工作。
1.行政单位要加强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不得坐支。按规
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缴入
财政专户,不能直接作为单位收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应缴未缴财政预
算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要督促催缴。
2.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中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
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拨款收入
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有规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
四、预算调整
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行政单位预算,行政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在执
行过程中,确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
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但因为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
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行政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调整预算。
2.行政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预算需要调整时,可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调整收
支预算,但必须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收入预算调整后,要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五、预算报表格式
根据以上规定,随文附发《中央级行政单位预算表》格式。地方行政单位的预算
报表格式制定布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按财政部财综字〔1997〕 8号通知要
求,一并填报。
六、请各部门、单位在 3月31日之前将单位预算报财政部门主管财务司。单位概
算可参照预算报表格式在上个预算年度结束前(12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主管财务司。
附件:《中央级行政单位预算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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