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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5号颁布时间:1998-06-10

     1998年6月1日 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一 条 为了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 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本条例所称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 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设备、材料及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 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 第 三 条 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 的国际义务。 第 四 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 五 条 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 六 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准则: (一)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 (二)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 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向第 三方转让。 第 七 条 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出口经营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未 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第 八 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 申请,填写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证明; (五)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 九 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参加境外展览、中方在境外自用,并在规定期限 内复运进境的,在申请时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同意,可以免予提交本条例第八 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口申请表。 出口申请表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 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或者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涉及外交政策的, 并商外交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核两用品及相关主技术出 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核两用 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海关。 第十四条 出口许可证持有人改变原申请出口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应当交回原出口许 可证,并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时,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 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六条 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核武器扩散危险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外交部和国家原子能机构后,应当对已经颁发的出门许可证 予以中止或者撤销,并书面通知海关执行。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对《管 制清单》以外的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依照本条例实施管制。 前款规定的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 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 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第一部分 工业设备 一、滚压成形机床和具有滚压功能的旋压成形机床和芯轴,以及为此专门设计的 软件: (一)1.装有3个或3个以上压辊的(主动的或导向的);和 2.按照制造厂的技术规格可配备“数控”单元或计算机 控制器的; (二)转筒成形用的芯轴,用其制成内径在75毫米(3英寸)至400毫米(16英寸)之间 的圆柱形转筒。 说明:本清单包括那些只有一个用来使金属成形的压辊和两个用来支撑芯轴但不 直接参加成形过程的辅助压辊的机床。 二、“数控”单元、“数控”机床和专门设计的软件: (一)由其附属软件控制的“数控”单元,见(三)2.。 (二)用于切削或切割金属、陶瓷或复合材料的机床;根据制造厂的技术说明书, 这类机床可以配备沿2个或更多个轴同时进行“成形控制”的电子装置: 1.车床,对于加工件大于直径35毫米的车床,“定位精度”在采取了所有补偿手 段后沿任一直线坐标可达到优于0.006毫米(总定位精度)。 说明:不包括仅加工贯穿进给的棒料,棒料最大直径等于或小于42毫米,并且无 固定卡盘的棒料车床。车床可对直径小于42毫米的加工零件进行钻、铣加工。 2.铣床,具有下述任何一种特性: (1)"定位精度"在采取了所有补偿手段后沿任一直线坐标可达到优于0.006毫米 (总定位精度);或 (2)有2个或更多个成形旋转轴。 说明:本条目不管制具有下述特性的铣床: ①x轴行程大于2米;和 ②沿x轴的总“定位精度”劣于0.030毫米。 3.磨床,具有下述任何一种特性: (1)“定位精度”在采取了所有补偿手段后沿任一直线坐标可达到优于0.004毫米 (总定位精度);或 (2)有2个或更多个成形旋转轴。 说明:不包括下列磨床: ①具有下列所有特征的外圆、内圆和内外圆磨床: --限于磨圆柱面; --最大工件外径或长度为150毫米; --能同时调整进行"成形控制"的轴不超过2个;和 --无成形c轴。 ②仅有x、y、c和a轴的坐标磨床,其中c轴用于保持磨轮垂直于工件表面,配备a 轴是为了磨筒形凸轮。 ③带有为生产工具和刀具专门设计的软件的工具磨床或刀具磨床。 ④曲轴磨床或凸轮轴磨床。 4.具有2个或更多个成形旋转轴并能同时调整进行“成形控制”的无线型放电加工 机床。 说明:对于采用国际标准试验程序的各种型号机床可采用保证的"定位精度"水平 而不采用各个试验规程。 技术说明: (1)中心线平行于主旋转轴的第二次平行成形旋转轴不计入成形旋转轴总数。 (2)旋转轴不一定需要旋转360度。旋转轴可由丝杆或齿条齿轮之类线性装置驱动。 (三)软件: 1.为“研制”、“生产”或“使用”上述管制的设备而专门设计或修改的软件。 2.供电子装置或系统的任一组合使用的软件,以便使该装置起"数控"单元的作 用,从而能控制5个或更多个能同时调整进行"成形控制"的内插轴。 说明:(1)不管是单独出口的还是装在"数控"单元或任何电子装置或系统中的软 件都要受到管制。 (2)控制单元或机床的制造厂专门为操作非受控机床而设计或修改的软件不受管 制。 三、尺寸检测仪、装置或系统,以及为此专门设计的软件: (一)具有下述两种特性的计算机控制的尺寸检测仪或数控的尺寸检测机: 1.有2个或更多个轴;和 2.使用“精度”优于0.2微米的探头检测时,一维长度的“测量误差”等于或 小于(1.25+L/1000)微米(L是所测长度,单位:毫米); (二)线位移和角位移测量装置: 1.具有下述任何一种特性的长度测量仪: (1)非接触型测量系统,测量范围不超过0.2毫米时,其“分辨率”等于或优于0. 2微米; (2)具有下述两种特性的线性可变差动变压器系统: ①测量范围不超过5毫米时,其“线性度”等于或优于0.1%;和 ②在标准环境试验室温度变化为±1K时,每天漂移量等于或小于0.1%;或 (3)具有下述两种特性的测量系统: ①装有“激光器”; ②在温度变化为 ±1K的标准温度和标准压力下,保持至少12小时: --全量程的“分辨率”为0.1微米或更高;和 --“测量误差”等于或小于(0.2+L/2000)微米(L是所测长度,单位:毫米);以 下除外:用干涉仪系统测量,无闭环或开环反馈,装有“激光器”,用以测量机床、 尺寸检验仪或相似设备的滑扳运动误差; 2.角度测量仪,其“角位偏差”等于或小于0.00025度; 说明:上述(二)2.不管制诸如自动准直仪之类的光学仪器,例如使用平行光检 测反射镜角位移的自动准直仪。 (三)同时检查半壳件的线一角度位移的系统,它具有下述两种特性: 1.沿任一轴向线度的“测量误差”,每毫米等于或小于3.5微米;和 2.“角位偏差”等于或小于0.02度。 说明:上述系统用的专门设计的软件包括用于同时测量壁厚和轮廓的软件。 技术说明: 1.测量误差,系指规定可测变量的正确值以95%的置信水平处于输出值附近多 大范围内的特征参数。这种特征参数包括未修正的系统偏差、未修正的返向间隙和随 机偏差。 2.分辨率,测量装置的最小增量;在数字测量仪上为最低有效比特。 3.线性度,(通常以非线性度来衡量)是实际特征值相对一直线的最大正负值偏 差(高端和低端读数的平均值),该直线的位置应平均设置以使最大偏差减至最小。 4.角度位置偏差,在工作台上的工件已回转离开其初始位置后,精确测量的实 际角度位置和理论角度位置之间的最大差值。 四、能在850摄氏度以上温度条件下工作,感应线圈直径为600毫米(24英寸)或更 小,设计输入功率为5千瓦或更大的真空感应炉或受控环境(惰性气体)感应炉;以及 专门为此设计的电源,其额定输出功率为5千瓦或更大。 技术说明:本清单对用于加工半导体晶片的感应炉不实施管制。 五、最大工作压力能够达到69兆帕或更大并具有内径超过152毫米腔式的"等静压 压力机",以及专门设计的模具及模型、控制器或为此专门设计的软件。 技术说明: 1.腔室的内部尺寸系指能达到工作温度和工作压力但不包括夹具在内的腔室的 内部尺寸。该尺寸将是压力室内径或是绝缘炉室内径,取两者之中较小者,视哪一个 腔室位于另一个腔室里面。 2.等静压压力机,系指能够通过各种介质(气体、液体、固体颗粒等)对密闭腔 加压的设备,它能在腔内所有方向上对工件或材料施加相同的压力。 六、具有下述特性的“机器人”或“末端操纵装置”,和为此专门设计的软件或 专门设计的控制器: (一)按照国家安全标准专门设计,能用于处理高能炸药(例如,满足高能炸药电 气法规标称值);或 (二)专门设计或定为抗辐射的,能经受大于5×10 4戈瑞(硅)[5×10 6拉德(硅)] 辐射而不会降低使用性能。 技术说明: 1.“机器人”,系一种操纵机构,它可以是连续轨径作业,或按点位作业,还可 能使用“传感器”,并具有下述特性: (1)多功能; (2)通过在三维空间中的可变移动能使材料、零件、工具或专用装置定位或定向; (3)包含三个或更多个可能装有步进电机的闭环或开环伺服装置;和 (4)通过教学、复演法或通过采用可编程序逻辑控制的电子计算机使该机有“用户 可存取编程能力”;即无需机械干预。 注意: 上述定义不包括下述装置: (1)仅采用手动控制、遥控的操纵机构; (2)固定顺序操纵机构,它们是按照机械式固定的程序运动的自动运转装置。通 过固定的止动件(例如销或凸轮)机械地限制该程序。采用机械的、电子的或电气的手 段不可能改变或变更运转顺序和选择轨径或角度; (3)机械式控制可变顺序操纵机构,它们是按照机械式固定的程序运动的自动运 转 装置。通过固定的、然而却是可调的止动件(例如销或凸轮)机械地限制该程序。在固 定的程序模式里,运转顺序和轨径或角度的选择是可以改变的。只有通过机械操作才 能改变或修改(例如,更改所用销或调换凸轮)一个或多个运动轴上的程序模式; (4)非伺服控制可变顺序操纵机构,它们是按照机械式固定程序运动的自动运转装 置。该程序是可以改变的,但是只有通过机械式固定的二进制电气装置输出的二进制 信号或可调的止动件才能使运动按顺序继续进行; (5)被称为笛卡尔坐标操纵系统的塔式起重机,是垂直排列贮存箱仓库的组成部 分,用于存取贮存箱的内装物,供贮存或提取使用。 2.“末端操纵装置”,包括夹持器、“有源切削加工装置”以及附在“机器人” 操纵臂末端主夹板上的任何其他工具。 3.上述(1)定义并不管制专门为诸如汽车喷漆台之类的非核工业应用所设计的机 器人。 七、振动试验系统、设备、部件及其软件: (一)使用反馈或闭环控制技术和数控装置的电动式振动试验系统,能在20赫兹至2 000赫兹之间产生10克均方根或更大的振动,并施加50千牛(11250磅)(“空台”测量) 或更大的力; (二)数字控制器,装有为振动试验专门设计的软件,实时频宽大于5千赫,同上述 (一)受控系统一起使用; (三)振动启动器(振动装置),装有或不装有辅助放大器,能施加50千牛(11250磅) ("空台'测量)或更大的力,可用于上述(一)受控系统; (四)试验部件支承结构和电子学装置,用来把多台振动装置联成一完整的振动器 系统,以便能提供50千牛(“空台”测量)或更大的有效合力,可用于上述(一)受控系 统; (五)同上述(一)受控系统一起使用或为上述(四)受控电子学装置专门设计的软件。 八、真空炉、受控气氛冶金熔化炉和铸造用炉;专门配置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和监 测系统以及为此专门设计的软件: (一)电弧重熔炉和铸造用炉,使用自耗电极,其容量在1000立方厘米至20000立方 厘米之间,并能在1700摄氏度以上的熔化温度工作, (二)电子束熔化炉以及等离子体雾化和熔化炉,其功率为50千瓦或更大,并能在 1200摄氏度以上的熔化温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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