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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下)

颁布时间:1998-11-07

     1998年11月7日 五、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各地要在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 划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任接着一任干,一代接着一代干,一张蓝图干到底;把生态 环境建设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把生态环境 建设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世纪的综合性系统工程,由国 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领导,协调行动。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总体规划和要求,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好规划工程的实施。计 划部门要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 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加强行业指导和工程管理。财政、金融、科技、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生态环境建设。对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给予表彰,以激励全社会各方面力量自觉投身到生态环境保护 和建设中去。 (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 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 律,加快制定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自觉保 护环境、美化环境的强大舆论。逐步建立健全以若干法律为基础、各种行政法规相配 合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生态环境建设;在经济开发和 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在项目设计中充分考虑对周围生态环 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评估报告,安排相应的建设内容;工程验收时,要同时检查生 态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控制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开垦土地,不允许以任何借 口毁坏林地、草地,污染水资源,浪费土地,违法者要追究责任。对生态环境敏感区 域要分级设立重点预防监督区。对不适宜生产和生活的地区,要作出规划,创造条件, 实行异地开发和安置,减轻对环境的压力。 (三)把科技进步放在突出位置,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 宣传和普及植树种草、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草原建设、节水农业、旱作农业、 生态农业等方面的科技知识。要重视生态环境建设人才的培养。围绕生态环境建设的 关键问题组织科研攻关,力争有新的突破。鼓励各类科技研究和开发机构从事生态环 境保护和建设工程,对研究开发成果子以保护,并依法有偿转让。现有的各类科研机 构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区域布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推广、信息服务体系 和技术交流网络,为各地区制定规划、设计工程等提供服务。按照试验、示范、推广 的路子,办好各类试验示范区。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规范化的技术 规程。大力培育和推广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的优良品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如小流域 综合治理技术,径流林业技术,生根粉技术,节水灌溉技术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引进和推广国外先进的技术。 (四)继续深化“四荒”承包改革,稳定和完善有关鼓励政策。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治理和合理开发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 “四荒”治理开发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必须有长期稳定的政策。各地区要对“四 荒”的治理开发进行合理规划,把治理“四荒”与经济开发结合起来,保障投资治理 开发者的合法利益。允许打破行政界限,允许不同经济成份主体购买“四荒”使用权; 允许购买使用权的经济主体按照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形式经营“四荒”土地; 允许“四荒”使用权一定50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治理开发成果允许继承转让;国家 征用时,要对治理成果给予补偿。对买而不治或买后乱垦者,要收回承包权,并按照 合同进行处理。对“四荒”承包治理项目要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优惠条件。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规范“四荒”承包、租赁、拍卖等合同。 (五)抓好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划立项,按项目进行动态管 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工程进度安排建设资金,按效益考核。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区 域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广泛吸收 各方面意见,做好经济、技术论证。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不同经济主体参与工程建设 的投标。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体系,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标准组织设计和施 工,逐步引入工程监理制度,定期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确保工程 质量。加强已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使之发挥长期效益。国家将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坚持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建设资金。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地方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地方性的建设项目,由地方负责投入。小型建设项目主要依靠广大群众劳务投入和国 家以工代贩,并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的投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作出长期安 排。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宁可其他方面紧一些,也要把 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安排好。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等的使用,都要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并逐年增长。银 行要增加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的贷款,并适当延长贷款偿还年限。积极争取利用国外资 金,国外的长期低息贷款和赠款要优先考虑安排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加强已建立的林业基金、牧区育草基金的使用管理,切实用于水土保持、植树种 草等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开辟新的投资渠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 复”的原则,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 励社会上的各类投资主体向生态环境建设投资。对国内外资助生态环境建设有突出贡 献者,国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大群众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力军。要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义务植树种草活 动。继续完善劳动积累工制度,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闲时间组织群众开展生态环 境建设。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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