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5号颁布时间:1995-10-28
1995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5号发布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
序,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
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 三 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 四 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
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 五 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
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 六 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
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
第 七 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 八 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
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 九 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 十 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
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
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
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
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
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三章受 理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信访事
项。
第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属于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告
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
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
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十八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
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
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报所在地
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
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
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或者遣送,或者通知其
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机
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
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
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三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公安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应当
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
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
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
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