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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县备哪些基本条款?

颁布时间:1999-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99信息】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有必要的研究 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情报资料等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进行必要 的,全面细致的可行性论证,广泛收集有关的技术信息,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 案,尽量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必须符合计划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就其他项目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应当符合 有关技术政策。   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一般应 当具备下列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3.研究开发计划;  4.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5.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风险责任的承担;  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9.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10.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1.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2.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13.争议的解决办法;  14.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应当附具 计划书、任务书以及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与其他合同相比,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较多,如研究开发经费及利用研究开 发经费购置的财产及权属、技术成果的归属等;   技术开发合同是一项探索性活动,履行期长,涉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开 发合同标的比较复杂,涉及研究开发行为及研究开发行为的对象,因此,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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