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县备哪些基本条款?
颁布时间:1999-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99信息】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有必要的研究
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情报资料等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进行必要
的,全面细致的可行性论证,广泛收集有关的技术信息,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
案,尽量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必须符合计划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就其他项目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应当符合
有关技术政策。
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一般应
当具备下列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3.研究开发计划;
4.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5.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风险责任的承担;
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9.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10.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1.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2.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13.争议的解决办法;
14.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应当附具
计划书、任务书以及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与其他合同相比,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较多,如研究开发经费及利用研究开
发经费购置的财产及权属、技术成果的归属等;
技术开发合同是一项探索性活动,履行期长,涉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开
发合同标的比较复杂,涉及研究开发行为及研究开发行为的对象,因此,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