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颁布时间:1999-10-15

  在多式联运中,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赔 偿限额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在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中,对于承运人的赔偿问题基本上都有专门的运输法 或者行政法规作了规定。但在多式联运中,由于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用不同的运输 方式进行运输,而我国的专门法或者行政法规对不同的运输方式中的赔偿责任和 赔偿限额的规定是不相同的,所以就存在一个问题,即一旦货物发生毁损、灭失 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什么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合同 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 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本条的规定确立了两个原则:   1.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 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原则体现了目前国际 通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网状责任制"。例如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了一 项从北京至纽约的多式联运合同。全程运输分为三个区段,首先是从北京至天津 的公路运输,其次是天津到旧金山的国际海运,最后是从旧金山到纽约的铁路运 输,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能够确定发生在中国的公路运输区段,则多式联运经 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就按中国的公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进行办 理;如果发生在国际海运区段则按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发生在美国 的铁路运输区段,就应按照美国的铁路法的规定进行办理。"网状责任制度"的优 点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发生损坏区段承运人所负责任相同,使组 织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不承担不同责任的风险,便利了多式联运的组织工作和多式 联运的发展。这也是国际上通行此项责任制度的主要原因。   2.对于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 依照本章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有时不 易查清,则网状责任制通常用"隐蔽损害一般原则"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即对这一类货损采用某项统一的规定的办法确定经营人的责任。本条规定对于隐 蔽货损,即货损发生区段不能确定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按照合同法运输合同 一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 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 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货损区段能够确定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向其他承运人追偿。如果是隐 蔽货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无法向任何人追偿的。因此,如 果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摆脱这种损失,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 段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取得适当解决。对此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作了规 定,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