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有哪些共同点,应如何运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颁布时间:1999-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99信息】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
用电合同一样,都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标的,即水、气、热力,既是
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合同都是供应人向使用人供应
水、气或者热力,使用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者都是一种买卖关
系。因此,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在本质上都属于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
他们与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共同点:
1.供应方是特殊主体,只能是依法取得特定营业资格的供应企业,其他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应方。如供应水合同的供应方只能是自来水公司。
2.属于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水、气、热力的供应与使用均是连续的,
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应方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使
用方供应,不得中断;使用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连续使用的权利。
3.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用电、水、气、热力都是具有社会公益
性的公用事业,关系到千千万万个使用者的日常生活。供应方为了适用大量交易
的需要,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这样既有利于
降低交易成本,又利于供应方集中精力提高供应质量。但同时也存在如何限制供
应方利用垄断地位制定"霸王条款"的问题。对供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使用方,也
可以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4.对用户的责任都有特殊要求。由于电、水、气、热力系统都具有网络性,
其生产、供应与使用都由网络联结,相互影响,任何一个用户使用,都可能关系
到整个系统的运行,关系到其他用户的利益,如一个用户暖气管道发生泄漏,可
能影响相邻用户的正常供暖。因此,要求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安全、合理地
使用供应的电、水、气、热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有许多共同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
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例
如供用水合同中供水方的责任,就可以参照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供水方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质量标准和约定供水。如果供应的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质
量标准,给用户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供水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供用
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又各有其特性,与供用电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因此,
该条规定的是"参照供用电事同的有关规定",而不是完全适用,如何体现供用水、
气、热力合同的特殊性,还有待于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