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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解除合同有什么特别规定?

颁布时间:1999-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99信息】 本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对于所有合同均适 用的关于合同解除的制度。包括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 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当事人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对方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对 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合同。这些是合同解除的一般性规则,合同法分则如果针对 具体合同规定了一些特殊性的规则,那么就是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合同法 有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规定就是对总则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首先,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前或者订立后,协商设立合同解除的条件。 而上面讲到的对期限利益丧失特别约定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 协议解除,合同的有关约定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对保护买受人有利的标准。   其次,达到法定的条件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总则规定的 这些条件中,违约行为"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乃是一个核心和 关键。但总则这一规定只是一般性的原则表述,至于如何才是严重影响订立合同 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同种类的合同以及具体的各案都应当有不同的适用。按照 本章的规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达到全 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即是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 利益"的标准。也就是说,只有达到了这样的条件,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才有 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前面讲到了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避免风险的问题。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 双方应当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并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 受到的损失。因此,有时出卖人也会考虑提出对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进行特别约 定的方式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因为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是已经交付了买受 人的,所以在因买受人一方的原因而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 期间的利益也是出卖人的损失。出卖人有可能就提出自己在因买受人的过错而解 除合同时有权抵扣已收取的价款或者请求买受人支付一定金额赔偿的条款。如果 这种约定过于苛刻,则就会对买受人不利。为了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法 律应当限制合同的有关约定显失公平。除合同法总则中有关显失公平制度和诚实 信用原则以及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规定可以起到这方面作用外,本章 规定,出卖人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 用费。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因买受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向买 受人请求支付或者抵扣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的金额。如果 标的物有毁损,那么出卖人当然还可以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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