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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抵销?

颁布时间:1999-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99信息】 法定抵销,指由法律规定抵销条件,具 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 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 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 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 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 万元,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 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 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在特殊情况下,债权未届 清偿期也可以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 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来到期的利息。”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 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 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 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 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比如,民事诉讼法规 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 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 活必需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不得将债务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用以抵销债 务。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 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  (2)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   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教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 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谭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 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 债务不能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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