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根本违约,出现根本违约的情形可以解除合同吗?
颁布时间:1999-09-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4/99信息】 关于根本违约,有两种不同的判断标准,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认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
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肃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
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
同情况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按照公约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必须同
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讲,必须是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
害,以致实际上肃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从主观方面讲,必
须是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人贞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也预知会发生
根本违约的结果。不具备公约关于主观条件的规定,即使非违约方受到重大损害,
履行合同对其无意义,也不能援用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关于根本违约
的判定标准不如公约那么严格,没有使用预知的理论来限定根本违约的构成,而
是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用权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催告而解除合同。按照本条规定,以下情形应认为是根本
违约,可以解除合同。
1.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
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
的就将落空。通常以下情况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第一,当事人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
第二,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
的经济利益。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像中秋月饼,过了中秋节交付,
就没有了销路。第三,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2.出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
他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
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该种违约行为主要包括:
第一,完全不履行,即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第二,履行质量与约定
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比如,约定交付的标的
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买方根本无法使用的等外品。第三,部分履行合同,
但该部分的价值和金额与整个合同的价值和金额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
事人无意义,比如,约定交付100吨钢材,只交付了10吨;或者未履行的部
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至关重大,比如,成套设备买卖,未交付关键配件,
使交付的设备无法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