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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季度监测报表制度

(98)财统字第5号颁布时间:1998-12-31

     1998年12月31日 (98)财统字第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定期掌握和及时分析重点企业国有资本金动态运营状况,进一 步深化和完善国有经济的信息统计和效绩评价工作,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企业季度监测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季报监测"),是指国家为 了及时和准确地掌握重点企业主要会计信息变动情况,通过有选择地对占有国 有资本金的重点企业基本运营状况进行动态跟踪了解,而建立的专项财务报告 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国有企业进行季报监测,是国有资本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其目的是为制定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加强国有经济监管等工作及时提供决策依据, 并促进企业加强资产和财务等基础管理工作,积极维护国有资本金权益,逐步建 立形成国有经济预测和预警机制。   第四条 季度监报表内容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支出及损益等 基本财务指标的季度实现情况和下季预计数额,以重点反映国有企业资本运营、 财务效绩和发展趋势的动态经营状况。     第二章 季报监测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季报监测工作组织本着"动态性、时效性、简便性"原则,具体采取 "统一方法、重点运作、分级负责"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全国季报监测工作由财政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制定季报监测的指标体系、工作方案、统计方法和工作程序等基 本工作制度。   (二)协商确定参加全国季报监测的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的基本范围。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部门(企业 集团)季报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负责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统一开发,建立全国季报监测信息网络体系。  (五)组织汇总分析全国季报监测数据资料,建立全国季报监测数据资料库, 并反馈全国分行业监测数据分析等信息资料。   第七条 各地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部门(企业集团)负责组织 所辖范围内企业季报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商选定所辖范围内参加季报监测的企业具体名单。   (二)负责及时收集、审核、录入、汇总、分析和上报所辖范围内企业季报 监测报表和基础数据资料,并建立相应的数据资料分库。   (三)按统一要求逐级向参加季报监测企业反馈全国分行业监测数据分析等 信息资料。   第八条 凡已确定纳入季报监测范围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季度 会计核算结果,认真编制季报监测报表,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同级资产和财务 主管机关;同时,根据反馈的全国分行业监测数据分析等信息资料,认真做好本 企业的对比分析,促进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   第九条 各地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部门(企业集团),必须按 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所辖范围内企业季报监测工作的组织落实,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三章 季报监测范围选定   第十条 季报监测工作的实施范围,原则以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所 辖范围内具体从事工业生产、商品流通等具有代表性的国有大中型厂矿和商店为 主体。   第十一条 确定纳入季报监测范围的国有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确定重点投资、重点扶持骨干国有企业。   (二)在区域经济或行业经济中有重大影响的国有企业。  (三)国有资本(国有股)处于控制性地位的大中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四)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予以重点扶持并具有发展前途的中小型 国有企业。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以全国统一预选监测企业名单为 基础,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企业集团)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地区或本部门 (企业集团)季报监测企业的选定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财政部确认核准。  第十三条 在确认核准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季报监测企业名单后, 由财政部统一编制专门序号,并下达批复通知书。   第十四条 为确保全国季报监测信息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凡批复纳入季报监 测的企业名单,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不得随意调整和无故终止。   确因产权变动等客观原因调整终止的企业,须由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 团)报财政部同意。在未批复同意前,企业仍应继编制季报和按原渠道上报。   第四章 季报监测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切实组织做好对所辖范围内企业 季度监测报表的编制指导和上报督促工作,并认真做好报表审核,严把数据质 量关。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在季度终了20天内完成所辖范 围内监测企业季报收集、审核、录入、汇总和向财政部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在向财政部上报季报监测资料时, 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报送方式:   (一)以非网络传送方式,应上报各监测企业编制的季度监测报表(软盘), 以及地区或部门(企业集团)监测企业汇总报表(软盘)和简要汇总分析说明;   (二)以网络传送方式,应上报各监测企业分户数据,以及地区或部门(企 业集团)汇总数据和简要汇总分析说明。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季报监测数据上报的时效性,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 一般应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传送方式向财政部上报季报监测数据,并逐步与所辖 范围内监测企业建立计算机网络信息传送关系。   凡利用电报、传真和邮寄等方式上报季报监测报表数据时,为做好季报监测 有关保密工作,有关指标科目均应使用"统一代号"。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充分利用季报监测数据资料,认 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企业集团)国有资本运营有关分析、预测预警等研究, 及时向各级领导提供必要的决策依据,同时可有选择地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本 部门(企业集团)动态监测信息。   第二十条 确定参加季报监测的国有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会计管理规定, 依据季度会计核算结果如实填报季度监测报表,保证季报监测数据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和合法,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监测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季度监测报表填报人,须对上级季 报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季报监测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季报监测工作将进行定 期考核。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根据统一考核要求对所辖范围内监测企 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季报编制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及监测企业 负责季报监测工作人员应予以表彰。   (一)对完善季报监测制度和工作方法积极探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进行季报监测数据分析、预测和预警研究运用等方面有创新,取得 重要成绩的。   (三)认真完成规定的季报监测工作任务,上报数据资料准确和及时,成绩 显著的。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制度规定的行为作斗争,表现 突出的。   (五)在季报编制中积极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第二十三条 表彰方式主要有:  (一)在区域和系统及全国范围内通报表彰。  (二)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及监测企业 负责季报监测工作人员给予必要处罚。   (一)虚报、瞒报企业主要财务情况。   (二)迟报、拒报季度监测报表。   (三)伪报、篡改报表有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 处罚方式主要有:  (一)警告。   (二)在区域或系统及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依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在国家统一指标体系外,需另行 增加指标或增设附表及修改软件系统,应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 9月13日下发的《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制度》(国资统发[1996]9号文) 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_________季度监测报表(财政部统一格式) 企业名称(章) 企业代码□□□□□□□□-□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本季数 上年同季数 下季预测数 1.销售(营业)收入 01 其中:出口产品销售(营业)收入 02 2.销售成本及销售费用 03 3.销售税金及附加 04 4.主营业务利润 05 5.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06 其中:财务费用 07 6.利润总额 08 7.实际上交税金总额 09 8.流动资产 10 × 其中:应收帐款净额 11 × 产成品(库存商品) 12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3 × 9.长期投资 14 × 10.固定资产 15 × 其中:固定资产净值 16 × 在建工程 17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18 × 11.递延资产 19 × 12.负债总额 20 × 其中:流动负债 21 × 13.银行借款总额 22 × 其中:长期借款 23 × 14.所有者权益 24 × 其中:未分配利润 25 × 15.增加值 26 16.在岗职工人数 27 × 17.工资总额 28 × 18.下岗职工人数 29 ×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季报监测企业标识代码核对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企业(单位)统一代码 (各级技术监督局核发) 本企业代码□□□□□□□□--□ 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 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部门标识代码 □□□ 所在地区 (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 □□□□□□ 所属行业名称:_________ (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 经营规模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 组织形式 1独资公司 2非公司制独资企业 3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 5股份合作制企业 6合资或合营企业 7企业管理事业单位 □ 资本构成[本栏由多元投资企业填列] 1上市股份公司 2非上市股份公司 3与国有合资 4与集体合资 5与外商合资合作 6与港澳台合资合作 7与私营(含个人)合资 □ 成立年份 □□□□ 备用码 □□□ 注:季报监测企业首期一次性填报。 国有企业季度监测报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报表由季度监测报表和标识代码核对表两部分构成。  其中:标识代码核对表的内容由季报监测企业在首期一次填报,以后若个别 项目发生变化,只需更改变化内容;季度监测报表内容由季报监测企业依据季末 及上年同季末资产负责表、企业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及企业相关帐目,直接或分析 填列。   (二)季度监测报表中,第1-7项反映企业季度经营状况的指标(第1、 2、3、4、5、6、7、8、9行)和第17项"工资总额"(第28行)按本 季发生额填列;其它项按季末余额数填列。   (三)季度监测报表中的"上年同季数"栏需各季报监测企业依据1998年 度实际完成情况填报,以后年度不需再填报,由计算机自动转入;"下季预测数" 栏中10项指标,由季报监测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预测填报。   (四)编制季度监测报表的基本口径与"国有资产年报"一致。   (五)表内各项数据四舍五入后保留整数。    二、季度监测报表指标解释   (一)销售(营业)收入(第1行):指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各种营业收 入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收入总和。按企业损益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本季发生额计 算填列。其中:   出口产品销售(营业)收入(第2行):指监测企业出口产品、商品的实际 销售收入,按国家规定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填列。   (二)销售(营业)成本及销售费用(第3行):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和 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活动的实际成本与销售(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费用之和。 应根据各行业的"产品销售成本"、"营业成本"、"商品销售成本"和"销售费用"等科 目发生额计算填列。   (三)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第4行):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 劳务等主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 加等,应根据"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四)主营业务利润(第5行):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取得的利润。按企业 "损益表"对应项目填列。   (五)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第6行):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管理 费用、财务费用合计金额。按企业损益表中对应科目计算填列。其中:   财务费用(第7行):指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 据企业损益表中"财务费用"科目填列。   (六)利润总额(第8行):指企业本季实现的利润总额,按企业"损益表" 对应项填列。如亏损以"-"号表示。  (七)实际上交税金总额(第9行):指企业本季依法向国家实际上交的各 种流转税、所得税总额。按企业财务报表对应项计算填列。   (八)流动资产(第10行):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 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 存货等。按季末"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列。其中:   1.应收帐款净额(第11行):企业应收帐款净额指因销售产品、材料物资 和提供劳务等应向购买单位及承包方收取的各项款项扣除"坏帐准备"的净值。本 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季末"应收帐款"减去"坏帐准备"后的余额填列。   2.产成品(库存商品)(第12行):指季末库存的各种产成品(商品)的 实际成本价值。按季末企业总分类帐中"产成品(库存商品)"科目季末余额填列。   3.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第13行):指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尚 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根 据"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九)长期投资(第14行):指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 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十)固定资产(第15行):指企业购置使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 期以上,单位价值超过标准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实际成 本价值。包括土地估价价格、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家具用具等。融资租入的 固定资产在产权未确定之前,其原价也包括在内。按季末"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 列。   其中:  1.固定资产净值(第16行):指企业累计是取固定资产折旧后的金额。按 季末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对应项余额填列。   2.在建工程(第17行):指企业季末各项尚末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 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耗用 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 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企业 "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3.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第18行):指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 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根据 "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十一)递延资产(第19行):指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 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按企业季末资产负债表对应项目余额填 列。   (十二)负债总额(第20行):指企业各项负债总和。按季末"资产负债表" 对应项填列。其中:  流动负债(第21行):指将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 按季末"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列。   (十三)银行借款总额(第22行):指季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对本企业 的各类贷款余额的总和。本项目按企业"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科目所属明细科 目计算填列。其中:   长期借款(第23行):指企业还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余额。按 企业"长期负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计算填列。   (十四)所有者权益(第24行):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按企 业季末"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列。其中:   未分配利润(第25行):指企业尚未分配的结存利润,应根据企业"利润分 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季末余额填列。如为未弥补亏损,本项目应以"-"号 表示。   (十五)增加值(第26行):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出超过这一过程中间投入 的价值(按现行价格计算),即产出价值减中间投入。本项按劳动者报酬、生产 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的加总金额填列。  1.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常住单位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各 种形式工资、奖金、津贴及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疗费、卫生费、上下班 交通费和单位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等。按会计报表中的相关科目分析计算。   2.生产税净额:按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金额计算。  3.固定资产折旧:按本季发生额计算。  4.营业盈余:按企业本季内的营业利润再加补贴的金额计算。  (十六)在岗职工人数(第27行):指企业本季实际参加生产经营的职工人 数。   (十七)工资总额(第28行):指本季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奖金总额。 按企业"应付工资"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八)下岗职工人数(第29行):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企业正 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后参加工作、合 同期未满的职工中,因企业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 未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  三、季报监测企业标识代码核对表填报说明  (一)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 码证书规定的九位代码填列。   1.当本企业为第一级企业时,本项中的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 代码,均按本企业代码填入。   2.当本企业为第二级企业时,上一级企业代码按第一级企业(单位)代码 填入。   3.当本企业为第三级企业时,则分别填入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   4.当本企业是由不同企业合办、应填入国有股份比例较大的上一级企业代 码;若股份比例相等,则填入国有股股东推举的企业代码。   5.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由集团公司内所属企业填列。当本企业为母 公司时,本企业代码与集团企业(公司)代码一致;若本企业为子公司以下单位, 则分别填入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非集团 型企业该代码全部填"0"。   (二)部门标识代码:中央企业按《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 称代码》填列;地方企业该代码全部填"0"。   (三)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1995)填列,此码应填写企业实际所在的县或区代码。   (四)所属行业名称: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94)的内容和标识,填列企业主要生产或经营性质所对应的大类二位代码。   (五)经营规模:工业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标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填列;商品流通企业根据内贸部印发的《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 中、小型规模界限〉的通知》(内贸行一字[1997]67号)填列,其他非工业企业 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印发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 (财清办[1995]53号填列。   (六)组织形式:  1.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及国有企业投资设 立,并做为其唯一出资人的公司制企业。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指国家或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并作为其唯一出 资人的非公司制企业,包括各类全民所有制实行非公司制的各类工厂、商店和饭 店等。   3.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条 件设立,并将全部资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的公司制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以其出 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的公司制企业。   5.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兼股份制与合作制为一体的企业组织形式,指 通过国有企业净资产售予本企业职工或实行全体职工出资入股,把原国有企业改 造成为企业内部职工全员持股的企业。   6.合资或合营企业:指各投资方通过合资、合作及联营等方式设立的非公 司制企业。  (七)资本构成(由多元投资企业填列):   本标识仅由国有资本控股或处于控制性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合资或合营等多元投资主体企业填列。   注:国有控股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做为出资人之一,国有股数额占其 资本50%以上(含50%);处于控制性地位是指国有股数额虽在50%以下, 但处于第一大股东地位,拥有实际控股权。  1.上市股份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 批准,允许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非上市股份公司:指所发行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与国有合资:指国有企业之间通过合资、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   4.与集体合资:指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通过合资、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  5.与外商合资合作:指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 个人在我国境内同中国国有企业、单位共同出资举办的合资企业,以及依据一定 合作条件设立的合作企业。不含与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   6.与港澳台合资合作:指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 同中国国有企业、单位共同出资举办的合资企业,以及依据一定合作条件设立的 合作企业。  7.与私营(含个人)合资:指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含个人)通过合资、 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   (八)企业成立年份:指企业(单位)经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九)备用码:本码由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规 定填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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