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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一般包括哪些情形?

颁布时间:1999-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99信息】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所说的有关解决争议 方法的条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 地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仲或审制度,仲裁条 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则当事人在发生 争议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我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 独立促奶,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 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协议中选择被告依据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 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受诉人民法院的条款, 不受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   3、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标的物质 量或技术的品种发生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前,应当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 的机构或科研单位检验或鉴定,以检验或鉴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这种约定出 于双方自愿,不涉及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应当承认其效力。   4、法律适用条款。由于本法是统一合同法,即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所管辖的 合同统一作了规定,因此对于具有涉外因素合同,当事人就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 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然对于中国具有专 属管辖权的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等)、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主权、安 全等密切相关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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