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胁迫?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有哪些构成要件?
颁布时间:1999-08-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6/99信息】 所谓胁迫,是执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
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因胁迫
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
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
祸害,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
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
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
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
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
对方。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
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
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思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
者接受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不构成胁迫行为。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实施的,也可以是
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
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同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
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
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
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
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乘人之危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或者急迫需要,违反
社会公德,趁火打劫,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苛刻条件,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合同。如医院利用对方身患重病,急需治疗的情况下,要求患者高价
购买医院的药品。
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一般要有如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行为是必须是在对方处于危难情况时。所谓处于危难境况通常认
为是指受害人陷于其中并急于摆脱的困境。受害人是否处于这种困境,应视其是
否处于一种急需摆脱,否则将招致重大不利的情况。如果不法行为人订立合同时,
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者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为对方所接受,也不能
认定为乘人之危。
2、行为人采取了逼迫对方的行为,提出了苛刻的条件。一般来说,这种苛
刻的条件造成了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受害方利益严重受损。
3、受害人必须是处于危难或者急迫不得不与对方而订立合同。就是说受害
方明知对方是在利用自己处于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但是受害人没有选择的
余地不得不与对方订立合同。这类合同从根本上是违背了受害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