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一)
颁布时间:1985-03-21
1985年3月2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
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是,国
际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
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
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
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
方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
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
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
四、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
当约定对标的的保险范围。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有效期
限,并可以约定延长合同期限和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担保人在约定的担保的范围内承担
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
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
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
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
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
的损失。
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
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
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其
他应付金额的,另一方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计算利息的方法,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免
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
的,在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
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
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