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约的失效?
颁布时间:1999-07-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99信息】 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
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
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
利。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认为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该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几种情
形。分述如下:
(1)对要约的拒绝。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
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
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
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
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
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
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示拒绝”。
商事通则对默示拒绝还举了一例说明: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
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
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
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也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是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
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象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
达要约人。
(2)要约人撤销要约。
要约被撤销当然使要约失效,不再赘述。
(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
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
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也不对要约作答复,
这种情况下,要约什么时候失效?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在收到
承诺所需要的一段合理期间内没有收到承诺,则要约与该合理期间届满后失去效
力。本项的承诺期限包括合理的期限。确定该合理期间当然要考虑到通讯方式的
便捷程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为反要约。反要约是否就使
原要约失去效力呢?一般的看法是,提出反要约就是对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
效力,要约人即不受其要约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