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已于1999年2月14日以国办发[1999]17号转发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9-02-01
1999年2月1日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
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
方式。党中央、国务院把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作为当前国民经济结构调整
和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给予高度重视。为此,现就鼓励企业
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要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和
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国有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主要以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
在有条件的国家或地区举办我国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扩大出口和促进国内产业结
构调整。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为
先导,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二、工作重点
在行业选择上,以我国在设备、技术上有较强比较优势的轻工、纺织、家用
电器等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在投资主体选择上,以实力强、管
理科学、出口产品有信誉的国内生产企业为重点。在投资方式上,以企业现有设
备及成熟技术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实物投入为主,从事散件组装及加工生产为重
点。在地区选择上,应以投资环境较好,双方有相当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
为重点。
三、有关鼓励政策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布的《境外带
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
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1、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
期贷款。
2、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
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
3、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
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
4、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
利润充实资本金。
5、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
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应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
2号)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实际生产规
模等指标,为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
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
6、从事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
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
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
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规
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
汇核销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
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
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
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1、国有商业银行要制订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
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
2、发挥出口信贷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
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
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
贷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尽快
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1、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
权。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
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3、简化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
四、项目审批程序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要在对国外市场需求状况、投资环境及国内生产能力
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总体规划和分地区(国别)
项目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家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
建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库》,并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公布。一方面为
国内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另一方面作为审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具体
项目的依据,避免在境外盲目布点、重复建设、无序竞争。
企业设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
报;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计
经委)申报,再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计经委)共
同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
(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组织精干的工作班子,根据开展境外带料
加工装配业务的总体规划和分地区(国别)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及承办单位。
(三)国家经贸委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
的项目送外经贸部核准。
(四)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在征求驻外经(商)
参机构意见后,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颁发外经贸部批准证书。
五、组织实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