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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92)财外字第966号颁布时间:1992-10-17

     1992年10月17日 (92)财外字第96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 (厅):   为适应新的国际形势,进一步做好我国对外援助工作,促进受援国的经济发 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我们拟定了《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现随文附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适应新的国际形势,进一步做好我国对外援助工作,促进受援国的经 济发展。支持我国企业在受援国开展投资合作项目,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 “八五”期间,从国家对外援助支出预算中划出部分资金,设立“多种形式援外 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资金来源,“八五”期间每年从国家财政安排的对外援助支出预算中划 出1—2亿元人民币资金(包括外汇额度)。具体数额根据项目落实情况,在国务 院领导批准的1—2亿元幅度内掌握安排。   三、该专项资金借给我企业,用于援外项目建成后转为合营,租赁,独资项 目和受援国部分使用我政府贷款,部分由我企业投资的项目。   四、“借给我企业”系指借给承担项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有关企业(以 下简称“借款单位”)。   五、该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经贸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参与用该专项资金支持 的项目的审定。项目一经确定,借款单位向经贸部提出借款申请,由经贸部向财 政部办理领取该专项资金的手续。   六、借款单位承担项目,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经济上自负盈亏。   七、借款单位承担项目,申请借用的资金数额一般不能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 60%,其余资金自筹解决。   八、该专项资金的借用,应遵循有借有还的原则,适当收取占用费。其费率, 根据资金使用期限及项目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年占用率一般掌握在1—4%。   九、借款期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一般规定为1—3年,最长不超过4年。   十、该专项资金,由经贸部单独设立帐户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十一、借款单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一个月向经贸部提 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同意方可延期并报财政部备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归还 借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再加两个百分点计收占用费。   十二、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借款本息收不回来的,借 款单位应写出专题报告,经经贸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核销。   十三,经贸部应向财政部单独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预算和决算的格式由财 政部另行制定。   十四、财政部、经贸部有权对专项资金和借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和检查,借款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五、经贸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项目借款实施办法。   十六、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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