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局、甘肃省计委、甘肃省经贸委、甘肃省体改委、甘肃省人事局、甘肃省建委、甘肃人民银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
甘劳发[1995]12号颁布时间:1994-12-31
1994年12月31日 甘劳发[1995]12号
各地、州、市劳动局(处)、计委、经贸委、体改委、人事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
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就业服务局、城市集体经济管理局及省
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局劳部发[1993]20号《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
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我
省一厂两制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发展,现结合我省
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劳服企业在继续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同时,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
创造条件承担安置富余人员的任务。富余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精简下来的
富余人员、机构改革中机关分流人员和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等。富余人员应由原单位出
具证明,地县就业服务机构审定。
二、主办单位应本着“先修渠、后放水”的原则,为劳服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创造
条件。主办单位要支持劳服企业承揽本单位主业以外的第三产业项目。主办单位在资
金上要对劳服企业安置富余人员予以支持。安置到劳服企业的富余人员,其工资收入
与劳服企业职工同等对待。劳服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应与主办单位以及被安置人员三方
签定合同,明确规定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安置人数、被安置
人员的姓名、年龄、职责、待遇,主办单位为劳服企业提供相应的资金、设备、场地、
项目等条件,国有资产使用的原则和补偿办法以及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
三、凡持有全国统一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劳服企业经当地就业服务机
构审查同意,税务机关批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1号《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服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规定的
减免税照顾。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
6.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发
[1994]13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以上优惠政策,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
计算。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发展劳服企业提供以下支持:
1.放宽开办条件。凡为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而开办从事生产、加工、
修理、服务业的劳服企业,在其注册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等方面,
只要具备基本的生产、加工、服务能力的,即从宽掌握,予以登记注册。
2.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特殊行业和国家规定必须
办理许可证的以外,其它行业的经营范围不受限制。
五、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所需经营场地,建设部门应给予帮助和解决。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本着有偿使用原则,优先支持劳服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发
展第三产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除对新开办的劳服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界定、
评估、验资以及有偿使用手续外,还应对已开办的劳服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界定,
补办有偿使用手续。
七、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地筹集劳服企业发展资金。
1.劳动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用失业救济金和生产自救扶持基金,优
先扶持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
2.主办单位要给劳服企业一定的安置经费。
3.劳服企业要引入联营资金共同发展生产经营项目。
4.通过失业人员集资、职工入股等形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
5.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在贷款上积极支持劳服企
业发展。劳服企业通过国家扶持和经批准后进行集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推动第三
产业发展。
八、劳服企业要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加快经营机制转换和发展速度。劳服企业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是以合作为基础,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对原
有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和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劳服企业要加强内部改革,完善经营机制,进一步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和经济
核算工作,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扩大安置
容量。劳服企业可继续实行承包、租凭等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一)劳服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和按规定提取公共积累后,可自行
决定工资、奖金及收益的分配形式和标准。
(二)劳服企业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由劳服企业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进行劳动合同鉴订。
(三)劳服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劳服企
业职工的专业技术资格应按国家统一考试确定和统一规定评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
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劳服企业自主决定。
十、劳服企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实行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各
项保险,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安置到劳服企业的富余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劳服企
业缴纳,但在合同中规定本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仍由原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
休年龄时,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劳服企业要按规定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失业
保险金。
十一、依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和第88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劳服
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厂长(经理)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任意改变劳服企业的性质和隶属关系,或平调、挪用、侵占劳服企业财产。对改变性
质和隶属关系的要限期纠正,否则不再享受减免税政策,并给予处罚。对平调、挪用
劳服企业财产的要坚决清退、归还。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劳服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
得随意更换劳服企业厂长(经理)。任期未满或无法定理由更换劳服企业厂长(经
理),必须征得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的同意。
十二、各级计划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要把劳服企业的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发展的总
体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的重点和目标。各级财政、税务、
银行、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发展劳服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工作,对于
已定政策规定尚不到位的要协调、疏通、落实、解决。
十三、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建设。理顺内部关
系,充实管理力量,提高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对劳服企业的分类指导。
十四、要大力宣传劳服企业的社会地位、作用和发展成就,积极推广劳服企业发
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的经验和做法,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为我省劳服
企业发展再上新台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