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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颁布时间:2004-08-17

     2004年8月17日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提出的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 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做到不拘一格选 人才的精神,营造人人都可以成才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办法,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事业第一线作出突出成绩的特殊人才,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可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特殊人才范围:其身份、学历和资历等不具备本 专业正常的职称评审范围规定和条件要求,但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达到了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资格条件,且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审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获国家自然 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和科技推广三等奖或相同奖项省(部)级二等奖的前2名 完成人。2、完成过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3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主 持人,项目成果经相应专业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同时,在国内外本专业 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有1篇以上论文被国际文献检索系统 摘录或转载;或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过2本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每 本著作不少于20万字)。3、以发明人身份获得3项国家发明专利,或1项国家发 明专利成果已被开发转化,其年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4、在本专业领域独有建 树并作为掌握关键技术者,培育或研制开发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 广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5、在生产一线推广农业、林业、畜牧业新产品、新 品种、新技术面积达5万亩以上或实现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并取得显著经济 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成果二等奖 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审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科技推广、技术发明二等奖或相同奖项省(部)级 一等奖的前2名完成人。2、完成过3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4项以上省(部)级 重点科研项目主持人,项目成果经相应专业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同时, 在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以上论文被国 际文献检索系统摘录或转载;或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过3本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的学术著作(每本著作不少于20万字),得到业内和社会同行专家认可。3、以发 明人身份获得5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已被开发转化,其年产值 达2000万元以上。4、在本专业领域独有建树并作为掌握关键技术者,培育或研 制开发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特殊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1、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 申请。2、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10天,无 异议的,上报主管部门。3、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职 改办。4、省人事厅对评审结果研究审批。5、省职改办对取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人 员办理相关证书。   第六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与正常职称评审同步进行,评审一般采 取审查申报材料、组织答辩等形式进行,有关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必须组织相关专 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应提供下列材料:1、省职改办统一制式的 评审表一式3份;2、省职改办统一制式的评审简表一式15份;3、反映申报人身 份和业绩的各种证书原件、复印件;4、申报人述职报告;5、单位专题推荐材料; 6、业绩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按评聘分开的原则进行,不受单位专业岗位 职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九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要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严 禁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操作。如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申报评审者,即取消本人和 有关单位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经费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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