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统一更换工作的通知
云药监安[2003]18号颁布时间:2003-02-10
2003年2月10日 云药监安[2003]18号
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统一更换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456号)的要求,我局将于即日起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开
展《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更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更换要求
(1)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以本次换证为契机,建立起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档
案,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加强管理。
(2)凡已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除另有规
定外,均应按规定更换为《药品生产许可证》。
(3)未按国家局规定通过药品GMP认证的大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冻干粉针
剂、小容量注射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在更换证时,一律不予核准该剂型。
(4)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条件的厂外车间、分厂,
本次不予单独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但在其所属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上
注明相应的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
(5)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
药监办[2002]324号),体外化学及生化诊断试剂等其他的诊断试剂均按医
疗器械进行管理。凡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不在本次换证之列。
(6)未通过2002年度年检的企业,不予换证。
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此次更换许可证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州、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负责通知本辖区内的所有药品生产企业按时申报,并负责换证申报资料的
初审工作。
三、换证药品生产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我局制作的格式软盘(见附
件);
(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首页及有变更记录页的复印件一份;
(4)《药品GMP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换证时间安排
(1)各企业必须于2003年3月5日前将完整的换证申报资料报送至各地、
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
(2)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并在药品
生产许可证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于2003年3月10日前将企业的所有申报资料
和格式软盘集中报我局(其中2份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分别由各地留存1份,报送
省局1份)。2003年3月10日至3月30日我局集中对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
定的予以更换《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3)2003年4月1日起,各生产企业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药品生产
许可证》,并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交纳工本费。
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请尽快将通知下发至辖区内的各生产企业,并督促
其严格遵照我局的规定时限,逾期不予换证。
附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格式软盘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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