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2日 厅办[2003]214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转发你们,并结
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中,应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律师事务所、法律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中介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当地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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