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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总工会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云劳社[2003]15号颁布时间:2003-02-28

     2003年2月28日 云劳社[2003]15号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人民银 行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编办、总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 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保证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各部门的通力 合作,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 的要求,认真做好职责内的各项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定期通报贯彻落实政策情况,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保证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推动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认定、申办及使用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 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 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仍处于失业的原国有企业人员;   (3)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人员。   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和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含非全日 制等灵活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稳定收入人员指当年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满8个 月、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150%以上的人员,或年收入达到上述收入水平的人 员。   2、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申办程序。需要申办《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 由其所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持下岗职工本人的《下岗证》原件和能证明其就业现状及 收入情况的相关资料,向原发放《下岗证》的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申办。需要申办《再 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原件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能证明其就业现状 及收入情况的相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由劳动保障所 到隶属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申办。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接到 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后,应张榜公示核实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和收入状况,并把 公示结果提供给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保障部门。经认定符合条件者,劳动保 障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免费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3、《再就业优惠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使用时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下岗 失业人员持证可在就业所在地申请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免费、税扶持,在户口所在地 申请享受小额贷款、就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重大疾病住院补贴扶持。 有关部门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享受再就业政策扶持后,应在《再就业优惠证》相应 栏目登录备查。《再就业优惠证》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的一至二月组织检审, 检审合格才能继续使用。下岗失业人员可在就业所在地参加检审。   4、各类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辅业转制经济实体 安置富余人员的认定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保障部门在审验 相关资料符合规定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免费发给认定证明。   三、下岗失业人员受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从业范围是:商品零售、餐饮和旅店服务、房屋维修保洁、货物 搬运递送、缝补洗染、婴幼儿看护和小学生接送、日用品修理修配、家务服务、病员 和孤老残看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服务等。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申请社会 保险补贴,需持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经社区居委会核实的灵活就业项目、 就业时间、月收入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向街道 (镇)劳动保障所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发给 社会保险补贴。   四、中央驻滇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职工申请就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重大疾病住院补贴,由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助。下岗失业 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原则上每人一次,但再就业困难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可增加培训 一次。   五、各地要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发[2002]29号) 的要求,抓紧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工作。对工作急 需但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一时难以落实到位的,当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与编制、 财政、民政部门研究,先行在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工作, 工作人员不足的可根据需要聘用有实际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人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 下岗失业人员)先期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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