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地税监字[2002]8号颁布时间:2002-04-12
2002年4月12日 云地税监字[2002]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几项重点工作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云纪办发[2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2002年
全省地税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和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几
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年2月19日 云纪办发[2002]4号
各地州市委、纪委,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纪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纪工委,省委企业
工委、纪工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
现将《2002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2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纪委七次全会和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确定的200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斗争任务目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几项重点工作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检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提出的“六条规定”
的情况
(一)继续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收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
券和支付凭证: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
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制定措
施,加强教育,增强纪律意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上半年对执行规
定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纪律。对用公款向领导干部赠
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和组织处理。
(二)禁止领导干部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配合财税检查、经济审计等工作,检查落实执行规定情况,对违
反规定报销的,一律责令其退还,并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批准报销的企业和单
位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三)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
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
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
进一步规定:不准省(部)、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
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其他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从中谋取私利;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
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今年上半年,要在去年清理登记工作的基
础上,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严格按照中纪委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深入筛选、分析、甄别;同时,对新任县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要及
时登记上报。
(四)狠刹奢侈享乐、铺张浪费歪风。禁止耗费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凡是拖欠工资的县乡,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更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
车,领导干部不准出国。进一步明确: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农村基层进行公务活
动,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的经营性饭店用餐。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采取切实有效的
措施,建章立制,认真转变作风;年底前,要汇总纠正或改进情况并上报书面总结。
(五)乡(镇)领导干部要密切联系群众,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各地
要结合实际,创造条件,制定具体措施,纠正一些乡(镇)领导干部每天早上到乡镇
工作、晚上回城市居住的“走读”现象。今年一季度,要会同组织部门对纠正“走读”
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在下半年进行检查督促。
(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继续执行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自律的五项规定:(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
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
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
司或投资参股;(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
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4)不
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今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
的任何账册;(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
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挪用公款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
买卖股票。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和监
督。第三季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
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在开展上述检查的基础上,各级党委、政府还要通过开展巡视工作、领导干部述
职和群众评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调研、专项工作检查考
核等形式,严格对照检查“六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把贯彻“六条规定”与贯彻
《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结合起来,一并抓好落实。各级纪委要加强监
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认真落实“中纪办[2001]220号”文件精神,检查纠正下列人员享
受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问题:
(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
(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三)领导班子由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
党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今后,地方不得制定对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予以奖金等物质性奖励的规定。
三、认真落实巡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巡视工作
2002年,省委将分两批派出8个巡视组,对部分地州市进行工作巡视。通过
巡视,调查了解被巡视地方和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的情况。着重检查、了解被巡视地方和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十五
届六中全会、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的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若干准则(试行)》、《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规定和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情况、勤政廉政情况;党政“一把手”在组织人事安排、重要项目投资等
重大工作决策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第一季度,建立工作机构、确定巡视人员、开展巡视工作业务培训并派出第一批
4个巡视组开展工作。第二季度派出第二批4个巡视组开展工作。9月进行巡视工作
总结。
四、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季度,抓好省直部门、单位和各地州市及其以下各级的责任分解。通过对各
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分解和细化,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特别是领导干部个人的责
任,做到职责范围清楚,个人责任明确。
制定各级工作目标和量化考核标准;上级党委政府与下级党委政府签定责任书。
第三季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进行自查。
第四季度,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适
时组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巡视工作等其他工作和民主评议、
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结合起来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年底,依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
五、深入开展清理公职人员住房工作
当前,我省的住房制度改革已基本结束,干部职工房屋产权趋于明晰。各地、各
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房改工作,在对公职人员住房进行认真清理中,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中纪发[1995]5号”、“云纪通[20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严
格执行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上半年,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清房工作基础上,会同房
改部门认真纠正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以权谋私、多占住房的问题。
2002年我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要以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和“三个
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注
重制度创新,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
严格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狠抓检查落实,
为实现省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提供有力的制度和纪律保证。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落实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反
映强列的问题,补充提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其他工作,并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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