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
渝府发[2006]22号颁布时间:2006-03-0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车船使用税具体税额如下表:
类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元)
机动车 乘人汽车 15座以下 每辆 200
16-35座 每辆 260
36座以上 每辆 320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 每吨 60
摩托车 二轮 每辆 60
三轮 每辆 80
二、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