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工[2000]5号颁布时间:2000-01-14
2000年1月14日 渝财工[2000]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计委,各区县(市)财政局、计委,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有效贯彻《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特制定《重庆市高新
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贯彻《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建立我市的高
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按照强化投资约束责任机制的要求,安全、规范地运作高新
技术产业化风险担保资金(以下称风险担保资金),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
制定《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担保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一次性安排的
5000万元用于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的担保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市政府确定
的其他可纳入的投入。
第三条 风险担保资金由市财政在市商业银行设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风险担保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风险担保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庆市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促
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根本
目标。
(二)充分发挥风险担保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
顾,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向,促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
(三)激发调动企业按照经济规模的要求开发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积极性。
(四)受保的产业化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项目实施的法定程序进行
管理,有效规避风险,提高担保效果。
第三章 风险担保资金的担保对象和种类
第五条 担保机构。市商业银行可按60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设立担保机构并对
外承担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对市商业银行负责。
第六条 担保对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目标和科技
发展任务,风险担保资金担保对象仅限于本市有权机构认定的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
量高和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担保对象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第七条 担保种类。风险担保资金主要对经审查合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铺
底流动资金、技术创新和部分固定资产等贷款的担保。
第八条 担保规模。单个项目申请担保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每个项目的担
保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贷款总额的50%。担保机构的对外担保额按风险担保资
金放大3倍控制。
第九条 反担保。受保企业需与担保机构签订以其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购买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以及项目本身及其未来现金流为标的的反担保合同。
第四章 风险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申请担保程序
(一)由具备担保条件的企业向银行提出项目贷款申请,经银行签署意见后,企
业向高新产业办、市财政局提出担保申请。
(二)担保项目经市高新产业办、市财政局审定后,推荐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
对项目立项、投资与业主财务状况进行审查,若审查合格,即可向受保企业出具借款
担保书,并由受保企业向担保机构出具反担保书;若审查不合格或有未落实事宜,由
担保审查小组(由市计委、市财政和担保机构组成)予以认定。
(三)签订风险担保资金委托协议书。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
在认真审核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签订的贷款风险担保合同的基础上,与担保机构签订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明确市高新
产业办和市财政局、担保机构在委托及管理风险担保资金时责任权利和义务。运作风
险担保资金的方式、范围、权限及各方的责任。
第十一条 风险担保资金的赔付及各方责任
(一)担保机构所担保贷款,在借款企业到期不能偿还时,经市高新产业办会同
市财政局以及贷款金融机构审查认定后,根据《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
资金委托协议书》的约定,按现行法律程序进行赔付。
(二)担保贷款的赔付责任。当企业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时,应以贷款担保额
为限,首先由担保机构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向借款企业追索其反担保标的物的折现赔付,
不足部分按如下比例进行赔付:1.由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保证金赔付5%;2.由
市财政安排风险担保资金及其他风险担保资金赔付80%;3.由担保机构安排资金
赔付15%。
第十二条 风险担保资金的跟踪管理
(一)担保机构应按《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委托协议书》协
议要求,保证风险担保资金的安全。并定期对项目业主的财务状况,贷款资金到位、
使用、偿还情况,以及风险担保资金使用、余额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二)项目业主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按期还本付息。不得人为制造风险,更不得
以隐瞒收入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转嫁风险。必须接受市高新产业办、市财政局委托的中
介机构和市商业银行派出的专业人员参与会计、财务等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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