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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财综[2001]38号颁布时间:2001-03-26

     2001年3月26日 渝财综[2001]38号 重庆市农业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农业系统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新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农业系统共有收费项目24项,其中:行政性收费10项,事业性收费14项(详见下 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及对象     管理模式 一、行政性收费 1.兽药生产许可证费   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  纳入财政专户              位和个人 2.兽药经营许可证费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  纳入财政专户              位和个人 3.兽药制剂许可证费   办理兽药制剂许可证的单  纳入财政专户              位和个人 4.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值   纳入预算              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5.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纳入财政专户   证费         证的单位和个人 6.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   纳入专户   护费         源的单位和个人 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及合  纳入财政专户   及合格证工本费    格证的单位和个人 8.人工授精员合格证工  办理人工授精员合格证的  纳入财政专户   本费         人员 9.水产种苗生产经营许   可审核评定费和年度  生产经营水产种苗的单位  纳入财政专户   签转费        和个人 10.肥料土壤植物调理剂  进行土壤调理剂、植物生  纳入财政专户   登记费        产调剂登记的企业 二、事业性收费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 1.国内植物检疫费    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  纳入财政专户              运检疫以及对境外引种进              行疫倩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2.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  畜禽及畜禽产品接受防疫  纳入财政专户   疫费         检疫的单位和个人 3.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接受检验农作物生产、经  纳入财政专户              营单位 4.农作物品种区域试   申报进行试验的单位    纳入财政专户   验费 5.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  接受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检  纳入财政专户   核检验费       验的单位和经营户 6.进口兽药检验费    接受进口兽药检验的单位  纳入财政专户              和经营户 7.新兽药质量复核检   接受新兽药复核检验的单位 纳入财政专户   验费         和经营户 8.土壤肥料测试费    凡土壤肥料需进行测试的  纳入财政专户              单位和个人 9.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生   纳入财政专户   检验费        产者 10.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  生产和经营饲料添加剂的  纳入财政专户   核检验费       单位和个人 11.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  接受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  纳入财政专户   复核检验费      复核检验的单位 12.饲料及饲料剂委托   接受饲料及饲料剂检验的  纳入财政专户   检费         单位 13.境外厂商农药试验费  进行农药试验的境外厂商  纳入财政专户 14.农药监督检验费    接收定期监督检验的农药  纳入财政专户              生产企业及经营户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按管理模式分别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 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 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 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事 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1999]16号按 实际情况制定。   三、票据使用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 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以上收费项目具体的收取标准和收费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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