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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财综[2001]39号颁布时间:2001-03-14

     2001年3月14日 渝财综[200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人民银行重庆营 业管理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新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我市金融系统的共有行政性收费3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       管理模式 1.贷款证收费    办理贷款的企业        纳入财政专户 2.经营金、银饰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金、 纳入财政专户   许可证工本费   银饰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3.经营金融业务许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金  纳入财政专户   可证工本费    融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和单位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根据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 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三、票据使用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 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收费项目具体的收取标准及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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