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4日 渝财综[200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的决定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人民银行重庆营
业管理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新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我市金融系统的共有行政性收费3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 管理模式
1.贷款证收费 办理贷款的企业 纳入财政专户
2.经营金、银饰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金、 纳入财政专户
许可证工本费 银饰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3.经营金融业务许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金 纳入财政专户
可证工本费 融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和单位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根据
《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
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三、票据使用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
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收费项目具体的收取标准及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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