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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农金改办发[1996]33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重农金改办发[1996]33号 各农村信用联社,双桥信用社,城郊联合营业部,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经济技 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 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今明两年农村信用社运钞车的购置费,计算机设备购置费,危房改造费的费 用指标,由各联社申报,经市农金改办和市国税局联合批准后,可在相应损益帐户中 列支。各联社对此三项资金的开支应统筹安排,在不影响年度财务计划指标的前提下, 严格控制开支。   二、关于利润分配:农村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按规定弥补待处理历年亏损后的余 额按如下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2)提取公益金15%;   (3)按5-25%的比例提取劳动公红;   (4)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股 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不得超 过股本金总额的20%。信用社集体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专户管 理。   三、关于决算报表及送审。今年的决算报表为:总表一至四,附表一至五及文字 说明;统计表包括:稽核表一至五;业务表一至九;社务表一至六。决算报表全部使 用微机汇制,因而在技术操作上要求较高,望各地高度重视决算报表的填制和汇总工 作。全市明年初将不再进行决算报表集中汇审,届时请各联社财务主管、微机管理人 员按规定时间携带微机汇制的打印表(不准用压感纸打印)、软盘、便携机及其它手 工表和文字说明送审,市农金改办将根据各地决算工作的组织、报表上报及报表质量 等情况进行全面评比表彰。汇审时间暂定1997年1月下旬。   4.年终财务收支项目电报用损益表代替,于明年1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 市农金改办。1997年度的损益表于每季后次月6日前上报市农金改办。   5.关于九六年度经营责任制中费用率和盈亏计划的考核问题。重申坚持实事求 是原则进行核算,应收的尽收,应支的如数列支,真实反映盈亏情况。届时联社在决 算说明书上写清楚少盈多亏的政策性因素及影响金额。对情况属实的,市农金改办在 考核时予以承认。为此各联社要督促信用社不准搞以贷收息等虚假行为。   6.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农金改办在上报省农金改办决算汇总资料时,抄 送重庆市农金改办,并附辖内各信用联社汇总年度决算报表一套,以利九七年工作衔 接。 附件: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 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6年11月 农金改办[199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现将《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 家税务总局。 附件: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今年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为了确保改革时期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1996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提 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做好决算组织工作的几项要求   年度会计决算是信用社汇总全年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经营成果的 一项具体会计工作,也是信用社通过对年度内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 面清理、核对、盘点、核实而开展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对提高信用社业务经营水平、 规范会计行为、改善经营成果都有很大促进作用。因此,各级信合管理部门、县联社 和信用社要高度重视年度决算工作,在决算前不仅要按会计制度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组 织准备,而且要结合本地实际,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利用决算前清理资金、核实损益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工 作。近几年来,由于种种经营性和政策性(特别是保值储蓄业务)因素的影响,信用 社亏损状况严重,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信用社在社会上的经营声誉。信用社和农业银 行“脱钩”后,信用社系统已经独立面向社会,尽快扭转经营亏损,更好地为农村经 济服务,重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已是当前信用合作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 在决算前,各地要帮助信用社千方百计组织收入,严格按规定列支成本,减少一切不 必要的费用开支,在此基础上力争使亏损面和亏损额不超过上年实际水平。   (二)严格按行社脱钩资金划转及清算办法划转准备金、备付金和一般转存款, 确保信用社帐务核算不错不乱。一是要统一行动,严格按规定的划转基数日和帐务划 转日划转帐务,不得提前或延后。二是要确保帐务划转中行社双方往来帐务相符,对 不符的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逐笔勾对和查找,凡是人为因素造成行、社帐务不符的必 须查清责任,并由责任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帐务差错。信用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 利用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维护。三是按照新设置的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及时调整相 应的会计帐务,并切实做到划转后帐帐、帐表和内外帐相符。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 办法,认真做好机关财务工作:各级办公室的机关财务要实行专人管理;本着勤俭节 约的原则,参照有关部门做法,认真制定各项财务费用开支办法;按照《农村信用社 管理费暂行办法》(重新修订后另文下发)的要求,对各级办公室机关的帐务进行认 真核算,做到帐簿、凭证、报表使用正确,记录完整,帐据相符;对现金资产(包括 现金、存款等)全面进行帐务核实,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要进行逐项盘点和登记,不论 现金资产还是固定资产,都要纳入信用社系统相关的报表中反映。从明年元月一日起, 各级办公室的机关财务报表要统一纳入信用社报表体系进行管理、年终决算时要逐级 汇总上报(各级办公室机关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另文制定下发)。   二、关于会计科目及帐户的设置和使用:   (一)为适应信用社体制改革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信用社会计科目进行如下变动:   1.增设“1112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科目,该科目用于核算信用社按 规定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111存 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   2.增设“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科目,该科目为县联社专用科目,用 于核算信用社上存县联社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和一般转存款。县联社应在本科目下 按信用社分别设置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和一般转存款帐户,用以进行明细核算。调增 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时,县联社会计分录为:借记“1112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 科目,贷记“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同时借记“2323信用社上存联 社款项--××社一般转存款户”。贷记“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社缴存 准备金户”,调减时会计分录相反。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顺序排列在“2322联 社存放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同业存放款项”项目。   3.增设“4651特约汇兑往来”科目,该科目用于核算参加特约汇兑往来业 务的信用社上缴的结算保证金,以及信用社和汇兑中心之间办理资金划拨业务的核算。 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顺序排列在“4641社内往来”科目之后,在资产 负债表中,其借方余额填列在“存放联行款项”项目中,如为贷方余额,则填列在 “联行存放款项”项目中。   4.取消“1122缴存存款准备金”科目。本科目余额在行社资金划转时,通 过农业银行全部划转到县联社,并由县联社统一缴存人民银行县支行。信用社资金划 转完毕后,该科目余额为零并于年终决算后取消。   5.在“5321营业费用”科目中增设“住房补贴”帐户,用于核算按有关房 改政策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各项住房补贴支出。该帐户在损益表“5321营业费用” 科目中顺序排列在“县联社各项费用”帐户之后。   6.在“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中增设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和一般转存款 三个帐户,分别核算三项资金的增减。信用社向联社缴存存款时、借记“1124存 放联社款项--一般转存款户”,贷记“1011现金”或“2011活期存款”等科 目;支取存款时会计分录相反。信用社需调增存款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存款准备金 户,贷记本科目一般转存款户;调减存款准备金时,会计分录相反。   以上会计科目及帐户的设置和取消,除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农 金传[1996]1号通知中已明确新增设的“1112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 “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两个科目在行社资金实际划转时启用外,其他从文 到之日起执行。   三、有关财务和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3号文件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国家要给予适当的 政策支持”的精神,现将有关财税政策明确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3号文件规定精神,信用 社财务管理仍然按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农银发[1993]251号《农村 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各地信用社要严格按《办法》规定核算财务收 支,对应收贷款利息要坚持定期结息,应收尽收,严禁以“以贷收息”等办法虚收利 息;对应付利息备付率水平不高、利息保付能力低的信用社,要继续按农银发[19 94]239号文件规定提取应付利息。   2.关于保值储蓄贴补息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办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 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对新存入的三年期以上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不 再实行保值。因此,对4月1日以后新存入的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也不再列支贴 补息,但对4月1日以前存入的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按原办法继续给予保值, 保值贴补息按实际支付额在成本中列支。   3.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信用社对超过原约定期 限未收回的放款(含展期)的应收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入 当期损益。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信用社表外科目核算的应收利息不计征营业税,待 信用社实际收到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时,再计征营业税。   4.今明两年信用社运钞车的购置费,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在安全设施费 中列支。各地对此项资金的开支要加强管理,在不影响年度财务计划的前提下,严格 控制开支。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3号文件和[1996] 38号文件的规定,信用社今、明两年缴纳所得税享受两档低税率的照顾。   6.对国务院确定贫困县的信用社,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 今年暂缓缴纳所得税。   7.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33号文件规定,信用社的行政管理工作由县 联社及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县联社及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8.根据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拟对信用社管理费的管理办法进行 重新修订。在新办法未下发之前,今年暂按原办法提取和使用。提取的管理费按照下 列比例上缴国务院农金改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缴纳本地区信用社营业收入的 0.5‰,计划单列市缴纳本地区信用社营业收入的0.75‰。   省及省以下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费的提留比例由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 国家税务局确定。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助贫困社维持正常经营和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的行政开支。   9.按照国税发[1996]128号文件精神,今年信用社的呆帐准备金按年 初放款余额的9‰提取,对提取后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1% 的,实行差额提取。   10.各级办公室、联社和信用社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 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向题的通知》精神,积极 配合各级国家税务局搞好财务管理的检查、监督。   四、关于利润分配和年度考核   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后的余额按如下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2.提取公益金5%;   3.按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4.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股 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合计不 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   5.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利润在未分配利润帐户中反映。   信用社年度考核仍按1995年度决算工作意见[农银发(1995)302号 文件]规定办理。从今年开始,为了促进长期亏损信用社扭亏增盈工作,各地在进行 年度考核时,应逐步加大对经营性亏损社的考核力度,严格按经营目标责任制进行奖 惩。   五、关于其它工作   1.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1996]11号《关于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集体企业在清产核 资工作后期要进行资金核实和产权界定工作。因此,待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金核实和 产权界定办法制定下发后,各地要组织信用社进行资金核实和产权界定,以全面完成 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各级办公室、联社和信用社要切实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行社脱钩过程中,凡是由联社、信用社出资购置的固定资产,一律由联社、信用社 造册登记,属集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有争议的资产,按国务院农村 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农金改[1996]2号文件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 政部处理。   2.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明年将对农村信用社的 股权设置重新进行规范,并适当充实股本。为此,各地信用社要结合年终决算工作, 对现有股金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规定对资本股金和存款化股金进行分户管理,以便为 明年初的股金规范工作做好准备。   3.今年会计决算报表除个别项目由于会计科目的调整进行变动外,其他内容与 上年相比变动不大。为了推进会计核算的电子化进程,今年上报国务院农金改办公室 的会计决算报表全部使用微机程序上报,不再下发手工报表。各地如需要向下印发手 工报表,可参照微机报表格式进行印刷。   4.要认真做好信用社财务收支项目电报的统计上报工作,确保及时、准确。 1996年年终项目电报(明年1月10日前上报国务院农金改办公室)和1997 年半年、三季度及年终的项目电报仍使用1995年统一下发的csb程序上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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