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重庆市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清办[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2-07
1998年2月7日 渝清办[1998]8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清产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清办、经委、计经委、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重庆市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1998年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的通知》(国办发
[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
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3号)
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指导思想
1998年我市清产核资工作要积极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支持、鼓励和帮
助城乡多种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加大清产核资政策的落实力度,在认真摸清“家
底”,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通过全面铺开清产核资,如
实暴露企业经营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各项基
础管理建设工作。将清产核资与集体产业改造、改组、改制等各项改革措施密切结合,
立足于企业制度创新,为促进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奠定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
1998年全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
(国资)、经委、地税、国税等十二个部门共同组织,重大事项由市集体企业清产核
资联席会议议定。日常工作由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在市国资局内)负责。各地区在本
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地
区清产核资工作。
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
门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及早向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汇报,取得工作支持,使清产
核资工作摆上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为之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解
决工作中的困难、落实工作人员和业务经费,保证铺开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加强舆论
宣传,使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方法深入企业,深入人心,使清产核资成为
企业、部门的自觉行动。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依靠企业主管部门,组织
开展所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对无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由同级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户
数名单,同级清产核资部门组织实施。中央等企业(单位)在渝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的清产核资纳入我市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在按属地组织进行的前提下,由中央在渝主
管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协作配合实施。
三、全面铺开的工作范围
1998年全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
为集体所合制性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未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
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
1.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
企业(单位);
2.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由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
合作制的企业;
3.各类“挂靠”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而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
4.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5.集体性质的联合经济组织。
四、主要工作任务
1.进一步核查我市集体企业户数,保证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不重不漏。
2.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报表汇总、产权登记、
建章建制等各项基础工作。
3.认真组织做好“挂靠”企业的清理和甄别工作。
4.对已组织过清产核资,但其工作内容与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不一致的,进行统
一规范、补课工作。
5.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数据衔接方法,完成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199
6年-1998年汇总数据的衔接。
6.完成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总体分析报告。
五、清产核资的基本内容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
建章建制与总结验收等项内容,它们是相互联系,环环紧扣的有机整体,必须按规定
认真进行。
1.清查资产、清理负债和权益。指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
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的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及负债和权益进
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达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2.价值重估。指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
则”(财清办[1996]174号)规定的方法,依据《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
估统一标准目录》(集体企业用),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
进行重新估价。
3.界定产权。指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国经贸企[1996]895号)和“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
96]13号)的规定,对企业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4.核实资金。指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
(国税发[1996]217号)和“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
96]232号)以及“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财清字
[1997]12号)等规定,对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价值重估、界定产权后的企
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5.产权登记。指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
行办法”(国经贸企[1997]160号)规定,对集体企业中集体资产依法确认
其所有权归属,核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法律行为。
6.整理上报。指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财清办[199
8]2号和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编制报表,按时上报。
7.建章建制与总结验收。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针对发现的问题,分析
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或修改完善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以加强管理,防止
资产流失,提高经营效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清产核资统一要求,对企业有关工作
情况重点检查验收,保证清产核资工作质量。
六、步骤及时间
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时间点为1998年3月31日24时。
工作步骤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阶段。全部工作于1998年12
月底前完成。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召开重庆市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领导成员联席会议,议定我市1998年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重大事项。
2.召开全市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大会;组织区市县、市级和中央在渝主
管部门业务骨干培训;完成《清产核资文件汇编》和报表印制。
上述工作由市清办在1998年3月上旬前完成
3.各地区、部门、企业(单位)建立领导机构或成立工作班子,落实工作人员,
制定清产核资实施具体方案,于3月底完成。
4.各地区、部门(单位)继续清理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户数,弄清企业结构、
分布状况,于3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清办。
(二)实施阶段
1.企业、单位对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在清理的基
础上,编制《资产清查快报》,于6月15日前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
于6月25日前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各地区清产办、市级和中央在渝主管部门于6
月底前报市清产办。
2.企业、单位在全面清理固定资产的基础上,对符合价值重估范围的固定资产
进行价值重估。并将重估结果,填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
后,报同级清产办审批。重估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
3.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应严格按照产权界定的有关规定,在弄清集体企业
原始投入和经营积累的产权关系后,填制《城镇集体企业界定产权申报表》,经主管
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产权界定中,因当事企业
与投入或举办方对协商界定结果有异议的,其主管部门难以继续协商的,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由市清产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仲裁。产权界定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
4.企业、单位的资金核实工作,原则上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年级税务部门分级、
分系统组织实施。各企业应对资产清查后的损失分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
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
产核资机构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批。资金核实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5.企业、单位应在完成资金核实后,按照清产核资报表的有关规定,编报清产
核资报表,于10月15日前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清产办。各地区、各部门应将本地
区、本部门的清产核资报表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送市清办。全市报表汇总工作于
11月中旬完成。
6.集体企业产权登记,在经过上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金核实各项工作后,
应在3个月类内依照国经贸企[1997]160号文规定,向政府指定的产权登记
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局发放产权登记证。各地区由
本级政府确定产权登记部门。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年底前要结束。
(三)总结检查阶段
1.各企业在清产核资结束后,针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问题,边清、边改、边
建章建制,制定整改措施,写出工作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应对所属企业、单位清产
核资的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清办。全市工作总
结于1998年12月中旬完成。
2.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产核资的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建立
起本地区、本部门的集体企业数据资料档案。并根据清产核资中获得的数据资料,认
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资产结构、分布和资产运营状况的分析报告。
3.加强后续管理,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促进集体经济健康
发展。要注意研究集体经济改革措施,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把促进集体企业“家底清”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做到“制度化、规范
化、经常化”。
七、组织工作方法
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要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
按照原定分工做好各自系统承担工作任务,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切实做好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工作中要认真抓好重点和难点,深入开
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在各项基础工作结果的
认定和审批过程中,把握好政策标准尺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在审批方式上要
采取联合办公、集中会审“一站式”等灵活有效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
服务,方便基层。
八、严格清产核资纪律
在全面铺开工作中,要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一是清产核资工作不允许收费,对
利用清产核资名义乱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的一经查明严肃处理;二是对工作中出现的
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等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对集体企业也要加强监
督,严格制约措施,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不但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还
要责令其推倒重来;对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企业,各级工商、税务、
劳动、民政等部门要对其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严格把关,并在工商注册年检中从严
办理,在税务登记及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等年检中暂缓办理;对没有开展清
产核资的,暂不列入企业改制的范围;对未将潜亏、暗亏等问题如实暴露摆在明处的,
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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