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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发展重庆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工作的通知

渝住改发[1997]7号颁布时间:1997-11-12

     1997年11月12日 渝住改发[1997]7号 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房改单位:   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为确保房改政策全面配套地顺利实施, 推动我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1997]43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未按《重庆市住房公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住房公各金制度的单位, 不能申报办理职工资合作建房及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二、 各单位职工(以下简称集资人)按房改规定成本价(即同期出售公有住房成 本价,简称成本价,不同)50%以下额度定额集资,免租使用集资住房5-20年的集资建 房形式,是房改初始阶段的过渡方式,改革力度较小,弊端较多,不利于转换住房机 制、明晰产权关系,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今后各级房改办不再批准单位组织集 资人按成本价以下标准的集资建房方案。   三、 各单位要大力推行按成本价全额集资、集资人拥有住房完全产权的集资合作 建房方式。在制定实施方案时,结合单位和集资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可按成本价下调 节器10%的额度,向集资人收取集资建房款;也可以按成本价全额或高于成本价的额度, 向集资人收取集资建房款。集资人实行全额集资确有困难的,单位报经上级主管部 门核准,分级管理的房改办审批,可按成本价目%085%的比例组织实施定额集资建房, 集资人摇篮有住房相应比例的部分产权。   四、 集资合作建房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由各单位统一办理,单位和集资人按规 定缴纳人关税费。定额集资要明确集资人和单位各自的产权比例。   五、 教育系统实施的广厦工程,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组建单位制度集资 合作建房方案,报分级管理的房改办审批实施。   六、 原经各级房改办批准实施定额集资,拥有住房免租使用权或住房部分产权的 集资人,可以根据《重庆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第九条三款的规定,按集资 当年成本价(各所度成本价额度见附表)补足集资房款,取得住房完全产权。   七、 各单位向集资人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必须按规定存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在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住房基金专户,并按照工程合同和施工进度,有计 划、有监控地用于集资合作建房工程。集资合作建房工程要保证工期,保证质量。   八、 为保障集资人的居住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 办法》的规定,各单位应按集资人集资总额的10%,建立集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用于 集资住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   九、 各单位对集资信住房的维修、管理,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 暂行办法》(重庆房发[1996]195号)的规定,为住房提供优质服务。   十、 本通知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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