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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颁布时间:1997-10-08

     1997年10月8日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 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 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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