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市府[1993]43号颁布时间:1993-03-08
1993年3月8日 市府[1993]43号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美观整洁,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
条例》及有关管理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以户外某些物质实体为媒体传播的商品、劳
务或其他信息服务的广告。凡在街道建筑物、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展览馆、
展览会等公共场所,利用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布条、招贴、临街橱窗等各种
形式设置、张贴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技、民事等各类户外广告,均
属本暂行规定管理的范围。
第二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的户外广告都要接受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凡从事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户,须持有关证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分别情况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
《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承办广告业务。
第四条 各机关、群众团体、学校等单位需要设置的文化、交通、卫生等宣传广
告,以及路牌、霓虹灯、灯箱等要事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纳入统一规划设置
和管理范围。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文字、图案设
计要美观大方,内容要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六条 凡设置、张贴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加盖广告
管理专用章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设置和张贴。外地广告客户委托经营代理广告业务
的,广告经营者必须提交广告客户的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户外路牌广告场地的安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城乡建设局研究划
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不影响市容美观。对已损坏、陈旧
和危及公共安全的广告设施,广告经营者应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伸出马路的招牌、
霓虹灯等设施,距10千伏高压电线在最大风偏时,其净距不得少于1.5米,距离低
压电线和电话线不得少于0.5米;占用墙壁外侧一般不得超出1.5米,距离地面不得低
于3.5米。
第九条 广告经营单位制作的路牌、灯箱、墙壁广告,必须标明广告经营单位的
名称或标志以及制作时间。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公共场所以及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
墙壁、电线杆等随意设置和张贴广告。违者,按照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
商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条款处罚。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时效管理规定:采用钢板、石砖、塑料设制的大型户外广
告,有效期一年,张贴的广告视其内容而定,但最多不超过七天。单位和个人需设置
的各类大型路旁广告牌的,制作的规格标准,要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向广告管理机
关填报有关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营业额的百分之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纳管理费。
条幅广告和在广告栏内张贴广告的客户须向广告管理机关交纳广告管理费。非营
利性的公共性的户外宣传广告免交广告管理费。广告管理费用于广告管理的业务开支。
第十四条 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凡不按本规定办理手续的,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
二十日内,须持有关证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补办审批登记手续。凡不符合本规定已
设置的户外广告,要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拆除,其广告材料没收。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
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三、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