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日
为了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
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与三个区教科局于近日对本辖区内各级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审批的合法民办学校(不含民办职业中学)有:
(一)海南省教育厅审批的学校:海南国科园实验学校、海口景山学校、海口华兴
学校、海南东方学校、海台实验学校。
(二)海口市教育局审批的学校:海口寰岛实验小学、海南昌茂花园学校、海口海
瑞学园、海口双岛学园、海口市秀英学校、海口大成实验学校、海口金盘金艺学校、
海口新南方外国语学校、海口华中学校。
(三)海口市新华区教科局审批的学校:海口市坡博实验学校、海口中才学校、海
口国中小学、海口山高小学、海口市爱心小学、海口树人小学、海口春风流动人口子
弟小学、海口宏发流动人口子弟小学、海口国贸流动人口子弟小学、海口希望流动入
口子弟小学、海口东昌流动人口子弟小学、海口国力流动人口子弟小学、海口博才流
动人口子弟小学、海口健康流动人口子弟小学、海口龙凤流动人口子弟小学、海口兰
亭流动人口子弟小学、海口明光流动人口子弟小学。
(四)海口市振东区教科局审批的学校:海口绿星学校、海口金龙利文学校、海口
福安学校、海口成龙流动人口子弟小学、海口中亚流动人口子弟小学、海口育才流动
人口子弟小学、海口金路流动人口子弟小学、海口长江流动人口子弟小学。
(五)海口市秀英区教科局审批的学校:海口市海秀实验学校、鑫星学园。
二、未经审批的学校是非法学校,必须自本通告之日起停止招生办学,并协助教
育部门做好在校生的安置工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