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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二)

深贸工法字[2005]1号颁布时间:2005-01-13

     2005年1月13日 深贸工法字[2005]1号 附件:03号 许可事项:自动进口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为从事自动许可货物或机电产品进口的经营者颁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 院令第332号)第二十二条;   (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2 0号)第二条、第五条;   (四)《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 1年第25号)第二条、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   任何进口经营者,只要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的要 求,均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于国家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只有指定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 许可证》;   非指定经营企业如需进口属于指定经营的货物,应委托指定经营企业代理进口, 并由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对以指定经营管理中有关例外规定的方式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者 可直接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于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 证》应符合国家有关国营贸易的管理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进口货物用途或用户有特定规定的,申请 《自动进口许可证》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法律依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从事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   1.进口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 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凡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标准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产品不应当进口;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口烟草专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经营许可的要求;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大气环境 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 规、规章的规定;   7.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应当符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行政 法规、规章的规定;   8. 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棉纺设备、彩色复印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   9.进口密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0.申请进口单位应当近3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 违规行为;   11.进口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   法律依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2.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1份);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复 印件1份,验原件);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有特定规定的,应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 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原件2份);   2.行政主管机构核准申请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1份);   属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应文件:   (1)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需提供国家投资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批准文件或 者备案文件(原件1份);   (2)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需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 《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正本1份)。   法律依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商务部授权深圳市贸工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地方审批部分(详见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的《自动进口管理货物目录》): 申请人到市贸工局签证室递交申请材料--贸工局审证--申请人领取进口许可证;   (二)商务部审批部分(详见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的《自动进口管理货物目录》): 市贸工局初审--转报商务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本年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报关、售汇和付汇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04号 许可事项:出口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和技术颁发出口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2号)第二条、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三)《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9号)第二十条;   (四)《200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 3年第64号);   (五)《200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商配发[2003] 514号);   (六)《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1999]74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属配额限制的有数量限制,无配额限制的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   (二)属配额限制的应先按规定取得相应配额。   法律依据:《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机电产 品出口招标办法》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200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 品分级发证目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格可在深圳市贸工 局网站(网址:www.szbti.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地方审批部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市贸工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贸 工局审证--申请人领取出口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五条。   (二)商务部审批部分:市贸工局初审后转报商务部。   法律依据:《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九、行政许可程序   企业将上述材料交市行政服务大厅市贸工局窗口,由市贸工局对外贸易管理处办 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接到企业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该许可证本年度有效,但可延 期至下年度的2月28日。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到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及到银行办理结汇。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05 许可事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8月31日商合发[2 004]452号);   (三)《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 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2.投资项目有利于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3.投资项目有利于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   4.投资项目能够发挥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 术及管理经验;   5.投资项目有利于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法律依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2.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出口技术和货物的管理规定;   3.已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4.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室)对拟投资项目无异议。   法律依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申报材料(一式 两份,由商务部核准事项一式三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1.《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表)》,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 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   2.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   3.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规定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4.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商务部核准事项一 式三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1.《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表)》;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设立代表机构提交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 负责人简历);   3.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设立代表机构不需提供);   4.投资主体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表)》,申请表格可在深圳市 贸工局网站(网址:www.szbti.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核准事项:   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由市贸工局审 核后转报商务部核准,投资开办其他企业(金融类除外)由市贸工局核准。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   1.商务部委托市贸工局核准134个国家投资开办企业(名单附后);   2.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由市贸工局转报商务部核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程序:   1.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收文;   2.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核;   3.报局领导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4.领取《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1.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收文(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11号窗口);   2.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拟文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3.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   4.报局领导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5.领取《批准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时限:   1.转报商务部核准事项: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 请上报商务部;   2.市贸工局核准事项:   (1)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 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时限:   1.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发函征求我驻外使(领)馆 经商处(室)意见;   2.收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复函后,市贸工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 准或拟文转报商务部核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商务部或市贸工局核准的事项,由市贸工局代发《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   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 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批准证书》。   以上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境内投资主体取得核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 相关事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参加年检。 附件:商务部授权深圳市贸工局核准的134个国家名单   亚洲( 38 )    泰国、科威特、斯里兰卡、马尔代夫、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土耳其、蒙古、印 度、尼泊尔、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菲律宾、哈萨克斯坦、韩国、 土库曼斯坦、越南、老挝、塔吉克斯坦、阿联酋、阿塞拜疆、印度尼西亚、阿曼、以 色列、沙特阿拉伯、黎巴嫩、柬埔寨、孟加拉国、叙利亚、也门、卡塔尔、巴林、伊 朗、文莱、塞浦路斯、约旦、缅甸。    欧洲( 37 )    瑞典、德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芬兰、马耳他、挪威、意大利、丹麦、荷 兰、奥地利、英国、瑞士、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葡萄牙、西 班牙、希腊、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白俄罗斯、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爱沙 尼亚、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冰岛、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马其顿、波黑、拉脱维亚。    非洲( 41 )    加纳、埃及、摩洛哥、毛里求斯、津巴布韦、赞比亚、阿尔及利亚、加蓬、马里、 利比亚、安哥拉、喀麦隆、尼日利亚、苏丹、刚果(金)、南非、佛得角、埃塞俄比 亚、刚果(布)、博茨瓦纳、塞拉利昂、莫桑比克、肯尼亚、吉布提、贝宁、乌干达、 毛里塔尼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马达加斯加、中非、坦桑尼亚、多哥、莱索托、 厄里特立亚、赤道几内亚、塞舌尔、科摩罗、利比里亚、尼日尔、突尼斯。    南美洲( 8 )    巴西、波利维亚、阿根廷、乌拉圭、厄瓜多尔、智利、秘鲁、圭亚那。    北美洲( 6 )    加拿大、墨西哥、牙买加、古巴、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大洋洲( 4 )    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  附件:06号 许可事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181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七条至第十 一条、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在商务部统筹规划的数量范围内,按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的申报时间先后确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00万 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 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安全制 度;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股东各方签字、盖章;申请应当载明拟 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 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股东各方签 字、盖章);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简历(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 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及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2份);   (六)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 1份)。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设立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具体格式另行制定公布)。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商务部。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上报资料;   (二)典当行申报材料批量初审;   (三)向商务部上报规划;   (四)商务部对规划进行批复;   (五)在商务部规定的时间内,按商务部要求,上报初审合格的申请。   十、行政许可时限   在商务部对规划进行批复及企业申报材料完备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商务部。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 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起至3月1日。 附件:07号 许可事项:核发酒类生产许可证(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酒类生产许可证(初审)。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及质 量管理体系;   (二)符合卫生、质量监督、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消耗指标。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企业的书面申请及《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各1份、法定代 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市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新开办 企业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时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应签订承诺文件,保证能够 获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市环保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或意见(原件1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生产场地证明、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 及企业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由本办法设 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表》1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 室)核准--广东省经贸委审批--申请人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领取《酒类生产许可 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经贸委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经贸委予以许可后颁发《酒类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生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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