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宝安办事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处罚决定
深注协理字[2000]017号颁布时间:2000-06-13
2000年6月13日 深注协理字[2000]017号
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投诉,市注协调查委员会对你所宝安办事处在承办深圳市××工业总公司
1998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你所合伙人、宝安办事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周长福以
“深国安年审报字[1999]第046号”的编号出具的不同内容的审计报告问题进行了调
查。市注协惩戒委员会2000年5月24日对你所宝安办事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问题作
出了初步处罚意见,并于6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
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综合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你所合伙
人、宝安办事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周长福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事实如下:
1999年初,你所合伙人、宝安办事处负责人周长福承接了深圳市××工业总公司
(以下简称“工业公司”)本部及下属三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1998年度会计报表的
审计业务,并安排宝安办事处业务人员梁占友(非注册会计师,1995年5月前后离所
后回山西太原)、陈文辉(注册会计师,1999年底离所,现在深圳)等八人分四组具
体执行外勤审计任务。其中梁占友任该项目的总项目经理,并与陈文辉一组,具体执
行工业公司本部的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审计结束后,你所为工业公
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出具了“深国安年审报字[1999]第046号”审计报告。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前后,你所业务人员在工业公司本部执行外勤审计时,工业
公司在工商银行××支行的一笔贷款即将到期需要办理展期手续。当时,工业公司财
务部周××告知现场审计人员,要求出具一份能满足银行办理贷款展期手续要求的审
计报告,并将银行关于办理贷款手续时需要考核的有关财务指标的资料交给了现场的
审计人员。之后约两三天,周××又通过电话将上述情况告知你所合伙人周长福。随
后于1999年3月11日,以“深国安年审报字[1999]第046号”的相同编号,在公司未提
供任何会计资料的情况下,为工业公司签发了一份虚假审计报告。工业公司将你所出
具的虚假报告复印件提供给工商银行××支行,并顺利办理了转贷手续。
你所合伙人周长福故意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与经过你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所
附会计报表对比,有关项目的“期初数”、“期末数”和“本年审定数”存在下列问
题:
1.在“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栏中,资产总额虚增1757.8万元,其中流动资
产虚增1756.9万元;负债总额虚减993.7万元,所有者权益虚增2751.4万元,其中未
分配利润虚增1314.4万元。
2.在“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栏中,资产总额虚增1200万元,其中“应收帐
款”虚增1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增200万元;负债虚减800万元,其中“其他应
付款”虚减800万元;“少数所有者(股东)权益”虚增300万元;“所有者权益”虚
增2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虚增500万元,“未分配利润”虚增1200万元。
3.在“损益表”的“本年审定数”栏中,“营业利润”虚增200万元,“投资收
益”虚增100万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虚增76.5万元,“年初末分配利润”虚增
1314.5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金”虚减1万元。扣除“所得税”虚增40.4万元,“应
付利润(股利)”虚增451.5万元后,“未分配利润”虚增了1200万元。
你所及其合伙人周长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经2000年6月8日市注协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对你所及其合伙人、注册会
计师周长福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3个月的处分,撤销宝安办事处,由市注
协收回其执业许可证;
2.吊销周长福注册会计师证书;
3.建议市财政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的处罚。
你所及其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向市财政局
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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