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2日 穗财法[2003]714号
市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
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
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2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连锁经营企业,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统一征收
的主管税务机关:
1、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同在广州市内,但分布在不同区、县级市的,由连
锁经营企业总部所在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统一征收的主管税
务机关。
2、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同在一个区(县级市)内的,由所在的区(县级
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统一征收。
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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