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2003]61号颁布时间:2003-04-28
2003年4月28日 粤劳社[2003]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的申
领和拨付行为,管好用好两项补贴资金,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
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一次免费职
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
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
发[2002]15号)的规定,职业培训补贴按统一标准全额补助。
两项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
制定。
第三条 两项补贴的申领和拨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定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初审两项补贴
年度预算计划;受理并审核两项补贴申请;审核上报两项补贴决算;管理监督两项补
贴使用。
(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两项补贴年度预算计划,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上报同级
政府批准;审核两项补贴申请;审核批复两项补贴决算;拨付两项补贴资金并监督使
用。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出两项补贴年度预算计划,编制两项补贴预决算
报表。
第四条 各地每年安排的两项补贴预算总金额,应不超过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
总额的8%(含8%)。两项补贴预算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
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当地失业人员数量、开展职业介
绍和职业培训的工作量和两项补贴标准,提出年度两项补贴预算计划;同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应于3月10日前提出初审意见,财政部门于当月20日前提出审核意见后,
于3月底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两项补贴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补贴实际发生额超过
预算额度但在8%控制比例之内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
报同级政府批准调整。
上半年补贴实际发生额超过上年度基金征缴总额的4%,并且预计全年将超过
8%控制比例的市、县(区),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进行
调查核实,并于每年7月10日前汇总全市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报告要详
列每个超支地区上半年的失业人员数量、两项补贴标准和两项补贴实际发生额、失业
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等情况以及全年的预计数,超支的原因,地级市劳动保障和财政
部门调查核实意见等。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联合对超支地区进行核实后,于每年8
月底前下达审批意见。
凡经省批准调整控制比例的地区,应在省批准的控制额度内实报实销,不得超支;
当年基金收支赤字的,可动用历年结余;没有结余的,可纳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提交
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一)《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
(二)申领补贴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复印件;
(三)《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从事无固定单位等灵活
就业的有效证明(如劳务协议,失业人员和雇主提供的证明等);
(五)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
考核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向同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二)申领补贴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复印件;
(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岗
位)证书》或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两项补贴按下列程序审批拨付: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对职业介绍机构和定
点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或《职业培训补
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一式三份)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应于当月的25日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的申请资料进行
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或《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
一份留存,两份退劳动保障部门;
(三)劳动保障部门应于当月月底前向职业介绍或职业培训机构下达一份经劳动
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或《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财政部
门应于当月月底前从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向职业介绍或职业培训机构划拨补贴资金。
第九条 享受补贴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同级
劳动保障部门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两项补贴资金使
用财务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两项补贴资金使用
年度决算报表》,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有非法所得的予以全部追回,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机构的资格。
(一)违反省政府《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
(二)连续一年不开展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或职业培训服务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表的;
(四)不按规定标准和要求提供服务,损害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编报
审核两项补贴预算、审核两项补贴申请、拨付资金或挤占挪用资金的,由其上级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略)
附件2: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略)
附件3: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略)
附件4: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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