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粤劳社[2003]41号)
粤劳社[2003]41号颁布时间:2003-03-08
2003年3月8日 粤劳社[2003]41号
二、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持《再就业优惠证》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
税、减免收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场地安排等各项扶持政策,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部门的专项规定办理。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在服务场所明示办事程序,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
办理各项手续,符合条件的,应予即时受理。
(六)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取省政府
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
府办[2002]92号)明确应当免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
格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凡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七)服务型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
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凭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劳
动合同复印件、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等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劳动保
障部门申请社会保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
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资金从再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
法。
三、关于对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八)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主要用
于对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岗位援助。对不挑不拣岗位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职
业介绍机构应承诺在一定时限内为其推荐就业岗位。
(九)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
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之和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按
照先缴后补的办法执行,用人单位应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
险补贴。
(十)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招
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岗
位补贴。岗位补贴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及申请程序由当地政府确定。
四、关于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十一)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成功介绍就业
,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资质条
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免费为城镇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提供培训,可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以
下简称“两项”补贴)的申领和拨付,按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广大省失业人员职业介
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执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
认定,凡达不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的,不得核准为定点
培训机构。
(十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两项”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
他下岗失业人员的“两项”补贴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两项补贴的补助标准,由各地级
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省的有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十三)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密切配合,按照十一部门《意
见》规定的职责和办理程序,做好从事个体经营、社区就业和灵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
保险接续工作。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开展职工档案代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为下
岗失业人员、其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保管职工档案、代办劳动保障手续、技术等级(职
称)报考评定等服务。
五、关于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
(十四)各地区要按照省委《意见》和十一部门《意见》的规定,在街道和工作任务重
的乡镇设立或确定劳动保障机构,聘用专职的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
构可统称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其人员编制按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区)
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其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经费,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职责和日常管理按十一部门《意见》执行。
(十五)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编制、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意见》和《广东省职业介绍
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其人员和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地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十六)要按照十一部门《意见》规定,在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劳动保
障监察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各级财政要将劳动保障监察
队伍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十一部门《意见》和省委《意见》的要求,明确部门促进就业的具体
职责,落实部门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促进就业作为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
行量化指标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每年应组织一次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检
查,督促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十一部门《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
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