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2日 粤财外[2003]2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发深圳),外经贸局,省直各有关企业: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2001年已以粤财外[2001]31号文转发财政部、原外
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
01]625号),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商务部做了补充规定。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企
[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
省外经贸厅反映。
附件: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
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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