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登记注册商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评协[2001]5号颁布时间:2001-04-16
2001年4月16日 粤财评协[200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农(牧渔)业局、农(经)
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顺德市公资办、乡镇企业局、农(牧渔)业局、农
(经)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农业部、工商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农业部 工商局关于乡镇企
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1]1010号)转发给你们。为保证我省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脱钩改制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资产评估
资格的,应将有关申请材料上报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市财政(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批,并换发《资产评估资格
证书》。
经粤清整办函[2000]4号批复脱钩改制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
体资产评估机构须向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
2、省农业部门同意脱钩改制的批复文件;
3、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4、出资人(合伙人)组成及其出资情况,包括简历和执业资格、执业年限等有
关证明材料;
5、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6.出资人(合伙人)和专职执业人员与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
7、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8、省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2001年6月30日前仍未申请并换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乡镇企业资产
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其原评估资格证书无效。
各地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
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集体资
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 财会[2001]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农
(牧渔)业厅(局)、农(经)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
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51号)及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清[2000]2号)、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
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业管理的意见〉》(国清[2000]4
号)、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资产
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清办函[2000]20号)等文件精
神,为确保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钩改制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持省级乡镇企
业局、农业部门批复的脱钩改制方案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其从事资产评
估业务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营业范围核定为“资产评
估”,然后再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脚门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省级以上农业部门颁发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农村集体资产
评估机构资格证》有效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届时仍未取得财政部颁发的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履行
终止程序,并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
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评字[1999]3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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