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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12号颁布时间:2003-04-25

     2003年4月25日 湘政办发[2003]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进一步规范管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相分离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机构,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原在本级财政部门 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再从事政府采购操作事务, 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政府 制订的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 购计划;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管理政府采 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按法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 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省级财政部门受省人民政 府委托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包括工程 公开招标),负责从事省内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部门原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和退出具体操作事务后,根 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 事业法人(人员在各市州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安排),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委托有关部门代管,不再隶属任何行政部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承担政府集中采购 的具体事宜。对不具备条件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可由采购人委托经省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承办。对零星政府采购,可 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辖区内统一的货物和服务定点采购办法,实行定点 供货或者协议供货制度。但定点供应商和协议供应商,必须由采购人委托上级政府采 购中心或经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通 过公开招标确定。   二、加强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工作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部分使用财政性 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均 要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在编制政府采 购预算时,必须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目录》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对专项经费要详 细列出工程、货物、服务的具体品目。专项经费编制不明确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查清 资金用途,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财 政部门不得将资金拨付给预算单位,并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实行政府采购 程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部门预算和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及时编制政府采 购实施计划,并同时抄送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部门预算和临时 追补政府采购预算的,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的原渠道、程序进行。   三、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辖区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切实按照《政 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大公开招标力度,凡超过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数额标准,因特 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须报经市、州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对符合公开招标又没有特殊情况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为公开 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招投标法〉实施办法》。   (二)凡政府采购项目,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外,均要及时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本省相 关媒体公开信息。   (三)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服务   批复后,应当与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四)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所有政府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 合同副本,送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所有采购文件 妥善保管15年。   (六)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好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已经出台的一些制度、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与 《政府采购法》相违背的要予以取消。采购人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对需要采 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部门的 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所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 员,要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否 则将公开曝光和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供应商投诉处理制度, 认真接受和办理供应商的投诉。各级监察、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行为,要依法实施监 督审计,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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