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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湖南省集体林育林基金林业保护建设费缴库及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湘财库[2003]11号颁布时间:2003-03-03

     2003年3月3日 湘财库[2003]11号 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育林基金和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 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湘财预 [2002]166号)、《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 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财库[2002]29号)、《省财政 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暂行办 法〉的通知》(湘财库[2002]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 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继续保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集体林育林基金、维简费和林业保护建设 费,并将维简费统一归类并入“育林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为“一金一费”),合并 后其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仍按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的湘林计 [1994]21号和[1996]湘价消字第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一金一费”具体分成办法仍按湘林计[1994]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育林基金按省10%、市(州)10%、县(区)80%的比例分成;林业保护 建设费按省30%、市(州)30%、县(区)40%的比例分成。   三、“一金一费”收入按分成比例全额上缴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 专用。其收支分别在8402款“育林基金收入”、“育林基金支出”及4230款 “林业行政性收费收入——林业保护建设费收入”和相应的支出科目中反映。   四、“一金一费”收入采取集中收费、分级缴库的缴款方式。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各市(州)、县(区)级财政部门选择一家代理银行,为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开设“一金一费”汇缴专户,并联网设立到各乡镇农村信用社。汇缴专户只能用于执 收单位“一金一费”收入的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2.“一金一费”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缴专户归集后,3日内由林业部门按收 费项目名称和项目代码汇总填写《湖南省收费(基金)罚款缴款凭证》,将所收款项 缴入当地财政专户。   3.“一金一费”缴入各县级财政专户以后,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收入的分成 比例,按月将省、市、县的“一金一费”分收费项目分别缴入省财政汇缴专户、市财 政汇缴专户和县级人民银行国库;省、市两级财政专户收到县财政专户上交的“一金 一费”后,按月缴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   五、“一金一费”的使用范围仍按湘林计[1994]21号规定执行,其中育 林基金使用范围包括原维简费的使用范围在内,但用于原维简费使用范围内的项目资 金不得超过育林基金总支出的40%。   六、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实行 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一金一费”使用范围之外的预算支出和平衡财政预算。年初 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编制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批收支预算,并依据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用款计划按季 (月)拨款,切实保证林业生产建设资金的及时用款。“一金一费”资金结余结转下 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一金一费”纳入预算管理后,各级林业基金征管机构和人员所需的人员经 费及业务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管理。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一金一费”收入的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及时、足额 入库。   九、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事宜仍按原相关有效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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