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库[2003]4号颁布时间:2003-01-10

     2003年1月10日 湘财库[2003]4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库[2002]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应逐级报送国库库款结存情况月报表,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国库处,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抄送上月各市州(分市州本级及县市区级) 国库库款结存情况月报表。全省各级财政机关应对国库存款计息金额进行核对与检查, 如发现库款结存数额、库款计息积数、利息计算有误,应通知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办理 更正。 附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