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0日 湘财库[2003]4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库[2002]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应逐级报送国库库款结存情况月报表,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国库处,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抄送上月各市州(分市州本级及县市区级)
国库库款结存情况月报表。全省各级财政机关应对国库存款计息金额进行核对与检查,
如发现库款结存数额、库款计息积数、利息计算有误,应通知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办理
更正。
附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