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湘财综[2003]15号颁布时间:2003-02-26
2003年2月26日 湘财综[2003]15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
我省也相应制定了《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农税字
[1999]28号),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
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
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
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现将我省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别调整情况(见附件)及有关事项说明通知如下:
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
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
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
征收等别调整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在2003年3月1日前报省审批的新增
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相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2003年3月1日(含3月1日)以后报省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
《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四等:长沙市
六等:衡阳市 湘潭市 株洲市
七等:岳阳市
八等:常德市 郴州市
九等:娄底市 邵阳市 益阳市 永州市 岳阳市云溪区衡阳市南岳区
十等:长沙县 怀化市 浏阳市 张家界市 岳阳市君山区
十二等:吉首市 耒阳市 醴陵市 临湘市 汨罗市 湘乡市 沅江市 张家界
市武陵源区
十二等:安仁县 安乡县 常宁市 道县 桂阳县 汉寿县衡东县 衡南县 衡
山县 衡阳县 华容县 津市市 冷水江市 澧县 连源市 临澧县 临武县 南县
宁乡县 祁东祁阳县 韶山市 邵东县 邵阳县 石门县 双峰县 桃江县 桃源县
望城县 武冈市 湘潭县 湘阴县 新郡县 攸县 岳阳县 株洲县 资兴县
十三等:安化县 茶陵县 辰溪县 慈利县 东安县 洞口县 洪江县 会同县
嘉禾县 蓝山县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隆回县 麻阳苗族自治县 宁远县 平江县
绥宁县 新化县新宁县 新田县 涂浦县 炎陵县 宜章县 永兴县 正江侗族自治
县 中方县
十四等:保靖县 城步苗族自治县 凤凰县 古丈县 桂东县 花垣县 江华瑶
族自治县 江永县 龙山县 泸溪县 汝城县 桑植县 双牌县 通道侗族自治县
新晃侗族自治县 永顺县 沅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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