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缴入库办法的通知
湘财预[2003]155号颁布时间:2003-09-01
2003年9月1日 湘财预[2003]155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省内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成员企业,其
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和省分享。2002年该公司被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收购并
上市,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更名为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所得税收入分享
改革文件规定,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
征缴入库等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属中央和省共享收入,
按中央和省分享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省财政。具体分享比例为:2002年度中央、
省各分享50%;2003年度中央分享60%,省分享40%;2004年及以后
年度的分享比例按中央要求另行确定。
二、预算科目
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其他港澳台和外
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科目代码:048509)缴库。
三、缴库
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市、州分公司,
所得税按当期申报利润就地预缴60%,其余部分由湖南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在长
沙总部结算清缴。缴库方式由原先100%缴入中央国库后再由中央按地方分享比例
计算返还地方,改变为按中央和省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国库。
税务部门填写税收缴款书时,必须在“级次”栏中注明中央和省分享比例,在
“实缴金额”栏中填写每笔企业所得税税款总金额。
各级国库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享比例和金额,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国库。
原入库级次有误的,请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调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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