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收回呆账贷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银发[2003]48号颁布时间:2003-07-23
2003年7月23日 长银发[2003]48号
现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收回呆账贷款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收回呆账贷款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呆账贷款的清收处置力度,
促进信用社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
性、流动性、效益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收回呆账贷款奖励范围。主要是指通过以货币资金收回按规定已列入“呆
账”贷款科目核算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内销外挂)所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9月9日发布的第四号令《金融企业呆账
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方可列入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第四条 对收回以下三种情况的呆账贷款,不应列入奖励范围。
1.收回信用社内部职工贷款;
2.信用社内部责任人收回的“三违”责任贷款;
3.县联社理事会研究确定不应列入奖励范围的其他贷款。
第五条 收回呆账贷款奖励标难、报批程序和原则。
为鼓励和支持信用社收回呆账贷款和经批准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信用社可按收回
本息总额计提一定比例的专项奖励基金。
1.对于收回的呆账贷款每年度会计决算前,应由县级信用联社造具清册,经市
(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市联社)审核,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定后,可按收回
本息的5%提取专项奖励基金。
2.对于收回经税务机关批准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提取专项奖励基金的比例,应
按照收回多,比例小;收回少,比例高和内部职工收回的奖励比例低于社会力量协助
收回的奖励比例的原则,最高不超过收回本息总额的40%,具体由各市(州)国家
税务局和同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过去如有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共同负
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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