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6日 湘建[1996]建字第497号
各地、州、市建委、计委、财政局、建工局、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省直各
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中央驻湘单位、省建总公司:
现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199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
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
1、结合今年全省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要认真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垫资承包等问题的自查自纠,查明拖欠原因、拖欠额、拖欠
时间及垫资情况,提出整改措施。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和带资承包。
2、各级计委、财政、建委要严格把好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资金到位和工程
报建关。对年度建设资金到位率不足30%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招标、议标,不予
发放施工许可证。
3、各地、州、市及省直有关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要认真填写已布
置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自查表》(1-3)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项目统计表》
(1-5)。并将其中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带资承包情况报同级建委、计委、财政局。
4、各建筑业企业要廉洁自律,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更不得
在合同外承诺垫资。对于违反规定的,凡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一定时期的工程投标
资格。
附件: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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