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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229号颁布时间:1996-07-21

     1996年7月21日 湘价费字[1996]第229号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   鉴于近年来我省锅炉压力容器等检验成本费用增长幅度较大,现行收费标准难以 补偿检验费用开支,为做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保障用户安全,经研究决定对锅 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锅炉压力容器等检验收费标准调整见附表。   二、附表九的证件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附表一至 八的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各执收单位接通知后应 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到财政部门办 理领购收费票据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 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字(94) 64号文中相关部分同时废止。 附表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略) 附表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略) 附表三:气瓶检验收费标准(略) 附表四: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略) 附表五:无损探伤收费标准(略) 附表六:理化试验收费标准(略) 附表七:水质化验及化学清洗除垢收费(略) 附表八:安全阀、压力表检验收费标准(略) 附表九:证件发放收费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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